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老生常谈的加班费

(2010-09-26 10:26:52)
标签:

杂谈

    在刚刚过去的中秋假期,您加班了吗?昨天,记者走上街头,对市民进行随机采访。谈到加班费,打工者多半不敢提。江苏台记者练微报道:假期还没有结束,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值班热线已经接到了20多起关于加班费的电话。不过,一旦监察人员表示可以为其讨要加班费,对方立即推掉了。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几乎没有劳动者愿意为加班费和老板翻脸。
  

大林:
    每到假期来临的时候,大家关注的焦点就会集中在加班费上,当不能休假已经成为定局时,就只能退而求其次,看看能有点加班费也是好的。
    很多人认为,加班是一种交换行为,和金钱等价交换,只要给够了钱,你就能随意让劳动者加班。或者,只要劳动者愿意挣加班的钱,无论加多久班,都合理合法。但是,血肉之躯过度加班,会严重影响心理和生理健康,这些可不是钱能买来的。因此,国家法律对加班时间都有严格限制。

  比方讲,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必须要在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每天不能超过1小时;如果是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每个礼拜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的休息天。例如,一个企业正常下班时间为下午5点,要求某员工从5点起加班至晚上9点,那么无论该企业支付给员工多少加班费,即使是日常工资的300%甚至500%,也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有,我国法律禁止安排未成年人、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加班。就是说,这是底线,没二话,给多少加班工资,都不能要求这些人加班。

  但是现实情况企业需要发展,受到竞争压力,他就会利用劳动者不熟悉法律或者迫于就业压力,不断压低劳动者的成本来追求最大利润。在一个不对等的情况下,劳动者又不敢说话,只有忍着,所以长期在一种高度紧张的状态里面,慢慢的就变成了一个只会工作的橡皮人。其实这不单是对劳动者本身的伤害,对于企业来讲,同样会使企业丧失更多的竞争活力。

 

    法定节假日获得休息权,获得加班费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力,但是劳动者维权和用人单位违法所付出的成本大不相同,维权会有丢饭碗的风险,还可能耗时耗力得不偿失,而用工单位侵权违法的后果最多补发加班费,在严重罚点款子,双方付出的成本大家一清二楚,所以对于每一个劳动者个体来讲,放弃维权就是比较正常的选择。

 

  提醒大家注意两点,一是我们的长假由法定节假日和倒休的休息日两部分来组成,这两者加班费的算法是不一样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是要按工资的三倍来算,而在休息日加班应该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再按照工资的两倍支付加班工资。

  另一点提醒大家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但这项劳动仲裁是有时限的,一般不超过1年。

    

    最近最高法就明确了在加班费争论中,用人单位也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也算的上是保护劳动者权力的一个进步。但是光从立法层面解决远远还不够,所以无论是我们刚才讲的休息权利还是争取加班费的权利,立法层面只是提供了一个维权的平台。如果劳动监管力度不够,法律条文也只是挂在墙上而已,必须要加大这种违法用工的成本,才能让那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条文。还有一点更重要,每一个个体无法和用人单位对等谈判,以点对面无异于以卵击石,所以工会的作用就越来越重要,作为一个工人组织,作为工人的娘家人,应该有个娘家人的样子!

    讨论了多少年的加班费仍然在不断讨论,没有结果仍然没有结果,很多问题都是老生常谈,其实很有意思,问题的关键点就在于已经老生常谈了,而老生常谈的问题也并不仅仅是加班费加班费的问题。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