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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滞纳金

(2009-03-31 1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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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也叫公安部第105号令从今天开始正式施行。昨天现代快报对于规定里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比方讲咱们江苏已经明确了对部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象对外地机动车不熟悉路况,驶入禁行区域能及时改正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能及时改正的;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能及时提交的等等,将给予口头警告,一般不会处罚。

  另外41日前,电子监控的问题,全省道路,包括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只要有一个,就要公布一个。实行公开透明执法、接受广大群众监督。还有,对于饮酒开车,原来要求,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就要抽血检验,曾引起争议。第105号令做了调整和完善,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等等。

去年公布的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在今天开始正式实施了,我觉得,应该说这个新规定还是体现了很多人性化的执法,得到了很多人的赞成。

新规里面还一个比较吸引大家关注的“滞纳金”设定上限的问题。以前是什么情况呢?比方说你收到交警罚单了,结果各种原因,没能及时去缴罚款,每天就要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上限,时间越长“滞纳金”就越多,结果最后处理时,光“滞纳金”可能就要超过罚款的钱,有的甚至高达数万元。其实很多人逾期不去缴纳罚款并不是故意的,比方讲不知道有了罚款、或者出差好几个月并没接到事前告知书。结果回头知道了罚款再去交,数额已经翻了几个跟头了。

对这一点,第105号令作了新的规定,对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来加处罚款,但是,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这就意味着,今后,滞纳金最高为罚款数额,不会再出现高额滞纳金的现象。

滞纳金是干嘛用的,它本身就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而不是加重惩罚。但在现实中经常变成了“天价滞纳金”,所以大家意见非常大。

  从程序上说,每个行政处罚都必须有事前告知、当事人申辩的环节。现实情况是什么?催缴方式很少事先告知义务人,而很多人不去缴纳罚款并不是故意,有的根本就不知道。

总之这个新规定算是个好消息,开车的朋友以后会少些麻烦了。但是这个规定让我想到了上个月中旬现代快报的一条消息,南京叶先生因为银行转账不成功,欠缴水费居然高达812元,其中“滞纳金”566.7元。自来水公司出示了《供用水合同》里的规定:逾期不缴纳水费的,每日按应缴水费数额的0.5%征收违约金。

现在交通罚款的滞纳金问题解决了,可是生活当中这样不合理的滞纳金可不单是只有交通违章才会出现吧。很多关于滞纳金的问题,在我们生活当中好象水电气这些都存在上限不明晰的问题。现在大家知道的这个公安部第105号令,也并不是以立法的形式出现的,其实它只是属于一个政府部门的规定,是自我在要求进步。

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滞纳金”,大多都是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里边,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您指望着所有部门都放弃利益,开始学着自我要求进步么?

既然法律没有明确界定,那我们也就只能一厢情愿的期盼着那些个公权部门下手不要太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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