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东案:二审法院严重违法律师要求变更管辖
(2008-07-21 20: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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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辩护人上诉人辩护权马克东辽宁省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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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刑事律师马克东因“诈骗黑社会”100万元,被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马克东不服提出上诉。张燕生律师担任马克东第二审辩护律师,现该案正在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自2008年6月16日至7月16三赴营口市看守所会见马克东,均遭到该看守所的拒绝,理由是必须经“6.07”专案组(辽宁省公安厅)批准,并须该专案组人员在场监视下才能会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非法行为的态度更令人震惊,为此,张燕生律师于今日上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变更管辖。
关于要求马克东诈骗案变更管辖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贵院于2007年6月11日下达(2007)刑立他字第3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马克东诈骗一案由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经庭审后于2007年5月22日以马克东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并收缴非法所得。马克东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该案正在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接受马克东亲属的委托,我担任马克东诈骗一案的第二审辩护人。受理该案后,我于2008年6月16日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有关法律手续,复印了有关案卷材料,并先后三次赴营口市看守所要求会见上诉人马克东,但均受到“6.07”专案组的阻挠与干涉,至今无法正常会见马克东。面对专案组严重违法行为和对马克东辩护权利造成的严重侵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不采取措施制止,反而抱以“默认”的态度,甚至认为该案不需要等待辩护人会见上诉人,不需要听取辩护律师就可以直接结案。
辩护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是被告人(上诉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权利,也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也强调“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本案的种种事实表明马克东在两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律师会见始终受到“6.07”专案组的干涉,而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和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根本无法保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无法保证上诉人、辩护人最基本的辩护权利,因此其已经失去了“独立”、“公正”审判本案的最基本能力,马克东的辩护权及“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可以想象,在我国全国范围内自1980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在法院审理阶段会见被告人(上诉人)从来未曾发生过任何障碍,今年6月1日生效的《律师法》也特别规定了保障律师会见等辩护权,但偏偏在辽宁省、在马克东案件中律师会见被告人、上诉人却需要法院以外的某个部门批准,甚至还要该部门派员在场监视(辩护人从营口市看守所了解到,在该看守所律师会见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均可以正常会见)!在辽宁省营口市发生的这些事情,怎能让人相信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和营口市中级法院是在独立审判该案并能对马克东作出公正的判决呢?当人民法院失去了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时候,人民群众对这个国家还有信任可言吗?
辩护人认为,基于“6.07”专案组在辽宁省的特殊地位,马克东被控诈骗一案很难在辽宁省辖区内的法院得到公正的审判。辩护人恳请贵院撤销(2007)刑立他字第3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指定辽宁省以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马克东诈骗一案,以保证马克东获得公正的审判。
附马克东案件有关情况反映一份。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