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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狗咬死人

(2008-05-27 20:50:48)
标签:

法律

动物

过失致人重伤

分类: 品茗聊侃
 

人们爱狗是因为狗温顺、忠诚,勇猛可爱。但狗毕竟是狗,它因缺少人类对是非的判断力或因患病会对人类造成伤害甚者致人死亡。所以狗主人在饲养狗的一开始,就负有对狗的行为和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特征,当人饲养的狗或其他动物发生了对人或对社会严重伤害行为和后果时,动物的主人仅承担一般的民事责任和一般的治安责任显然就远远不够了,还应当根据主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目前虽然我国刑法尚无饲养凶猛危险动物致人重伤、死亡罪的专门规定,但根据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故意与行为后果,在刑法分则中可以找到相应的罪名。例如,明知自己饲养的狗患有“狂犬病”,而将其遗弃或故意丢在公共场所,导致疯狗咬伤不特定的多人,其行为就可能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狗主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但具有过失,即:应当预见疯狗在公共场所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的,则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狗的主人故意放狗咬人导致他人轻伤、重伤或死亡,则狗主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如果狗的主人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但由于过失没有看管好自家的狗,导致狗直接咬伤、咬死他人或者导致他人患狂犬病而重伤或死亡的,则可能构成刑法二百三十三、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现在人们饲养宠物的越来越多,有些人还倾向饲养一些凶猛动物,如藏獒、狼狗、毒蛇、鳄鱼、甚至狮子、老虎等。这些凶猛宠物伤害人的事件也常见发生。我国目前没有关于饲养凶猛、危险动物方面的刑事立法,虽然可以从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伤害或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等这些罪名中找到有关的制裁手段,但毕竟不如专门立法对该种危害行为进行预防、惩戒和警醒社会更有力度。因此,高度关注有关饲养宠物导致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事件,研究制定有关刑事立法,对于预防、遏制和惩罚该种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构建和谐社会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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