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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为森编著-《诈骗取得的房屋再次转让时买受人可以善意取得吗?》

(2023-08-03 16:49:23)
标签:

诈骗取得

再次转让

善意取得

分类: 不动产登记

 

诈骗取得的房屋再次转让时买受人可以善意取得吗?
黄为森 编著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今日,有江苏省淮安市不动产登记界的同行向我提问:
  “黄老您好!请问诈骗取得的房屋,再次转让时,买受人可以善意取得吗?”
  
  我自2021121日请求从202211日起,辞去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顾问后,我已不再观察和思考不动产登记,我的认知已不能与不动产登记与时俱进。
  感动于江苏省淮安市不动产登记界的李耀老师还记得我,现冒昧地尝试答复李耀老师的提问如下。我因水平有限,我的以下意见,错误可能难免,请李耀老师和关注本话题的网友注意不要被我答复的意见误导。
  第一、“诈骗取得”是由哪个国家机关定的性?有无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诈骗取得”后,“诈骗取得”的取得人是否已经不动产登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第三、“诈骗取得”的取得人经不动产登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否至今未被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依法撤销?
  第四、“再次转让”时,“再次转让”的取得人对“诈骗取得”是否知情或者应当知情?
  第五、“再次转让”的取得人,是否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该房屋?
  第六、“再次转让”后,“再次转让”的取得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第七、“再次转让”后,“再次转让”的取得人是否已经不动产登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第八、依据法律认可的证据,如果可以对以上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第七个问题作肯定答复,对第一、第四个问题作否定答复的,“再次转让”的取得人可以取得或者已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第九、依据法律认可的证据,如果可以对以上第一、第四个问题作肯定答复,对第二、第五、第六、第七个问题作否定答复的,“再次转让”的取得人不得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黄为森编著-《诈骗取得的房屋再次转让时买受人可以善意取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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