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为森编著-《诈骗取得的房屋再次转让时买受人可以善意取得吗?》

标签:
诈骗取得再次转让善意取得 |
分类: 不动产登记 |
诈骗取得的房屋再次转让时买受人可以善意取得吗?
黄为森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今日,有江苏省淮安市不动产登记界的同行向我提问:
“黄老您好!请问诈骗取得的房屋,再次转让时,买受人可以善意取得吗?”
我自2021年12月1日请求从2022年1月1日起,辞去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顾问后,我已不再观察和思考不动产登记,我的认知已不能与不动产登记与时俱进。
感动于江苏省淮安市不动产登记界的李耀老师还记得我,现冒昧地尝试答复李耀老师的提问如下。我因水平有限,我的以下意见,错误可能难免,请李耀老师和关注本话题的网友注意不要被我答复的意见误导。
第一、“诈骗取得”是由哪个国家机关定的性?有无相关法律文书?
第二、“诈骗取得”后,“诈骗取得”的取得人是否已经不动产登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第三、“诈骗取得”的取得人经不动产登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否至今未被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依法撤销?
第四、“再次转让”时,“再次转让”的取得人对“诈骗取得”是否知情或者应当知情?
第五、“再次转让”的取得人,是否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该房屋?
第六、“再次转让”后,“再次转让”的取得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第七、“再次转让”后,“再次转让”的取得人是否已经不动产登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第八、依据法律认可的证据,如果可以对以上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第七个问题作肯定答复,对第一、第四个问题作否定答复的,“再次转让”的取得人可以取得或者已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第九、依据法律认可的证据,如果可以对以上第一、第四个问题作肯定答复,对第二、第五、第六、第七个问题作否定答复的,“再次转让”的取得人不得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本图文作者郑重声明:
本图文著作权,属于本图文作者所有。
因本图文作者水平有限,本图文错误也许难免。本图文自受到质疑或者批评时自行废止,敬请质疑者或者批评者立即删除或者销毁本图文。采信本图文,由采信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本图文作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表本图文的网站如果认为本图文有错误,敬请网站径行删除本图文,不必征求本图文作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