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藉此提醒医务人员及女性患者,对于“腹痛、阴道流血”的症状要高度警惕。
【案情介绍】
患者李英(化名),女性,28岁。因“阴道出血3-4天,伴右下腹痛”于2011年7月1日到某医院就诊,患者平时月经周期规律,既往有二次宫外孕史,根据医院病史记录:未次月经2011年6月21日,妇科检查:外阴未产,阴道畅,宫颈中糜,宫体及双侧附件未见异常,彩超未见异常。诊断:盆腔积液、慢性宫颈炎,予以宫颈消融术,并头孢吡肟等治疗4天。
2011年7月10日,患者自诉右下腹痛一周,再次到该院就诊,检查后给予曲马多等药物治疗。7月11日,患者腹痛明显,再次就诊,B超提示:右侧附件区混合性包块(宫外孕破裂可能),盆腔积液。患者被诊断为:宫外孕。当即住院手术,行腹腔镜下右侧输卵管切除+粘连分解术。
【诉讼过程】
在和医院协商无果后,患者即向法院起诉。认为医院对于“腹痛、阴道流血”的情况,在治疗11天的时间里,没有尿检,没有复查B超,没有履行专业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导致异位妊娠一直当作宫颈炎治疗。同时,患者起诉认为,异位妊娠如果处理及时,可以药物治疗,即使手术治疗,也无需切除输尿管。由于医院的失误,导致患者宫外孕破裂,不得不切除输卵管,造成极大的人身伤害。医院在接到起诉书后,抗辩理由是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材料质证,并委托某区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专家在听取双方意见,并查看病历资料后认为:医院没有详细询问患者病史,没有按照诊疗规范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造成患者的疾病没有做出正确全面评估,存在漏诊宫外孕的医疗过失,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宫外孕的治疗;但由于患者本身存在宫外孕的疾病基础,是造成输卵管切除的主要原因。因此,该医学会认定,患者构成九级伤残,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患方不服该鉴定,于是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重新鉴定。上海市医学会接受委托后,回避了区医学会的鉴定专家,重新组织鉴定听证会,经过核实诊疗经过,听取双方意见后,鉴定认为:患者因“阴道流血、腹痛”就诊,医方在宫外孕临床表现比较典型的情况下,未予检查HCG,导致宫外孕漏诊,且在之后的三次复诊中均未关注疾病进展,未采取进一步检查措施,延误了患者早期诊断,与患者输卵管被切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市医学会同时认为,宫外孕即使早期诊断,仍有部分患者的输卵管可能难以保留。因此,鉴定认定患者构成九级伤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后,双方均没有提出异议,法院安排开庭审理,并将择日判决。
【小结】
1、生育期女性,对于腹痛、阴道流血要高度警惕,及时就诊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否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2、医疗案件的重点问题是如何参与鉴定,值得所有患者及代理律师足够的重视,认真探讨如何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鉴定结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上海地区多委托医学会进行,虽然平时多有抨击,但客观来说,还是有很多鉴定专家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值得我们尊重!
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 卢意光律师
2012年8月1日
[提示] 本文系作者根据实际案例创作,隐去了患者及医疗机构的名称,如需转载,请与我联系。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