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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扎输尿管致肾脏萎缩"调解结案的一点思考

(2012-10-17 17:24:14)
标签:

输尿管

调解协议

第三方

人民调解

医患纠纷

分类: 医疗损害典型案例

    这个案件在我代理过程中,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由第三方调解结案。对于“第三方调解”,我有一点想法,记录如下:

    【基本案情】

两年前,患者因“阴道前壁膨出、子宫颈脱垂”入住某医院prolift全盆底重建术,术中误扎右侧输尿管,但未发现。术后患者右下腹疼痛、呕吐,医生认为是胀气。疼痛不断加重,一个月后,B超检查示右肾积水,右输尿管上段积液。经KUB+IVP检查提示“右侧输尿管显影欠佳,右肾盂积水扩张,右输尿管下段梗阻可能性大”,医院意识到问题,于是给患者施行“膀胱镜下右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但该次手术置管未成功,于是又施行“腹膜外右侧输尿管膀胱植入术”,术中留置双J管。

多次手术并没有达到效果,被告改用中药治疗,效果仍然不佳。多次B超检查,提示右肾积水,右输尿管上段扩张。患者转外院治疗,检查右肾积水26mm同位素检查:左肾功能83,右肾功能16.9,于是进行“右输尿管下段狭窄切除,输尿管膀胱吻合”。出院后转回原来医院继续住院治疗。

最近一次检查提示右肾趋于萎缩。

患者与医疗机构协商不成,被介绍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即所谓的第三方调解,在第三方的调解下,双方反复协商,最终达成赔偿协议65万元。

【一点想法】

从与医院协商、到行政调解、到第三方调解,我都全部参与,对于第三方调解,因为是个比较新鲜的事物,所以我唠嗑几句。

如今,调解是个热门的名词,仅就医患纠纷,就有人民调解(或称第三方调解)、行政调解、诉前调解(或称司法调解)等等。第三方调解,自从2011年建立起来,的确为法院减轻了很多压力,也将很多医患纠纷案件引出了医院,应该说,基本上与制度设计时预想的一致。但是,我们调解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签订协议,不仅仅在于暂时看不到矛盾,更应当关注是否保护了医患双方,特别是患方的合法权益;更应当关注每一起纠纷的产生原因,并为今后的医疗行为提供教训。所以,对于第三方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调解应当平等协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一部分调解案件中,我们发现有些调解员使用一些不恰当的言辞,如“你这个案件肯定会输”、“法院判的肯定比调解的少”等类似言辞,并利用当事人对医疗知识、法律知识不熟悉的情况,来突破当事人的心理防线,以达到使当事人妥协的目的。这违反了我们调解的基本原则,因为没有经过审理,任何人不能对判决做出绝对的判断。这样的调解,往往会留下隐患,今后当事人发现类似的案件判决金额更高,必然将矛盾转向人民调解,将对人民调解制度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解应当是在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拟定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我们发现,有一部分案件,由于调解人员及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不熟悉,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而更要命的是,万一该调解协议被司法确认,将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三、调解中涉及到的行政管理、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及时移送。由于调解人员的绩效考核及奖金与签订协议数量有关,再加有些调解人员法律意识不强,遇到民事纠纷以外的行政管理问题、刑事责任问题,有时不能按规定移送,如涉及假药、伪劣医疗器械、非法行医、器官买卖等问题,如果没有移送,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大众安全,后果非常严重。

以上看法,供参考。

特别声明,我对任何调解人员及调解机构均无个人偏见,反而与很多调解机构及调解人员关系很好。发表一点不同的声音,仅仅是希望我们的调解制度不要变成“和稀泥”,更不能变成愚民工具,希望我们的制度建设更加完善。

                              

                                   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卢意光

                                      2012年10月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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