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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医疗纠纷审判的三点建议

(2012-05-23 12:49:37)
标签:

卢意光

上海市

医疗纠纷

鉴定结论

杂谈

    今天上午,受黄埔法院之邀,参加《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年医疗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以下为我的发言:

我是卢意光,来自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主要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目前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非常感谢黄浦法院的邀请,参加今天的2011医疗纠纷审判白皮书发布会。

目前,医疗纠纷难以解决,是社会非常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这既包括医疗卫生体制的缺陷,医疗强制保险制度的缺失,也包括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等诸多因素。医疗纠纷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是处理起来非常耗时耗力,工作非常不容易。医疗纠纷案件最大的问题就在于责任难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而目前的鉴定制度、鉴定机构的公信力和说服力都有待提高。我们现在主要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是对医学会鉴定的最大质疑就在于可能存在同行护短。

但是,由谁鉴定的问题不是我们黄埔法院一家决定的,我们在跟高院民一庭开会的时候也会提这个问题。目前我们黄埔法院能做的,就是在目前的规定下如何尽可能提高我们的司法权威。

对此,我有三点不成熟的建议:

第一、目前,上海有很多区级医学会,法院在征求意见的时候,一般会征求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愿意选择哪家医学会。我建议,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就指定患方选择的医学会作为鉴定机构,这有利于提高患方对法院的信任以及提高患方对鉴定结论的信任度;

第二、患方不信任鉴定结论除了刚才讲的担心同行护短以外,还有一个主要问题,就是觉得送去鉴定的病历资料都是医方书写、保管,与客观事实不符。为此,我建议,作为《民事诉讼法》的证据之一: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也作为鉴定材料,法院在初步审核以后,一并送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来综合判断,在鉴定时作为参考。实际上,我们对病历资料的质证和认证也是表面的真实性,对于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完全也可以仅对表面的真实性进行质证认证;

第三、鉴定结论出来以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还是不服的,我建议可以依照上海高院的相关规定,通知鉴定人出庭来回答当事人的质疑,这将大大提高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及缓解法院的压力。通过出庭质证,法院也可以更加清楚的了解案件涉及到的医学问题,从而判断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科学,为审理提供帮助。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卢意光

                                                                                                                        201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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