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到处可见《心术》的广告,很多朋友也说起其中的剧情。于是,我认为有必要补补课,看看其中究竟讲什么?
昨天,在IPTV中看了第一集,一位神经外科大夫在接诊颅脑外伤时,由于找不到家属签字,病情又很紧急,于是果断进行了手术。手术结束后,患者突然病情变化,抢救无效而猝死。患者死亡后,家属要求封存病历进而诉讼维权,而医院认为手术大夫在未经家属签字就手术,自认为官司十有九输,从而主动赔款,之后手术大夫黯然离职。该剧情将手术大夫的委屈发挥的淋漓尽致,其用意在说明“医生好心却没有好报,患者真没良心”。
看完这一集,我的第一反应就是作者不熟悉法律规定,误导了观众,包括误导患者和医生。患者今后会以为这种情形可以胜诉,医生以为面对急救患者在无人签字时千万不能手术。这种误导是可怕的,很有可能导致能够救治的患者失去救治的机会。同时,也是对法律的攻击,认为法律规定不保护善良风俗、不保护诚实信用。
所以,我认为我有必要告诉大家真相,告诉大家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如果对此有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法律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剧情与此相悖,一般观众更容易接受媒体,而非枯燥的法条,所以,剧情很可能误导观众。当然,我们也可以理解为所有创作和表演的人员不懂法律,并非有意而为。但是,一个剧本搬上荧屏,要经过层层审批和把关,《心术》作为一部重点医患题材剧,受到多方关注、重视和推崇,结果却有如此重大的错误,实在不应该!另外,如果是其他方面的错误,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那就一笑了之,可是,该剧中法律上的明显错误,一定会导致严重后果,很多医生受该剧影响,可能因次放弃对生命垂危患者的医疗措施,这种后果万万不可有!
由此,我进一步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对于如此重大的失误积极处理,在媒体上予以勘正,以免误导观众,特别是不能误导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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