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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阴肛门成形术后出现肾功能损害”案件被发回重审

(2012-05-12 11:52:53)
标签:

育儿

医疗损害

神经源性膀胱

二审法院

医疗事故

分类: 医疗损害典型案例

    昨天,收到某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我不知道是否应当高兴。

    为了将问题说明清楚,我简要介绍一下案情。案情是这样的,患儿因先天性无肛在医院先后接受“横结肠造瘘术”、“骶会阴肛门成形术+直肠阴道修补术”,术后出现尿失禁,反复高热,被诊断为“尿路感染”。之后,患儿又行两次手术,分别为“结肠造瘘关闭术+阑尾切除术+膀胱输尿管再植术+膀胱造瘘术”、“肾盂破裂修补术+腹腔引流术”。几次手术后,患儿出现肾功能严重损害等后果,被诊断为1、复杂性尿路感染;2、呼吸道感染;3、神经源性膀胱;4、先天性无肛结肠造瘘术后;5、骶会阴肛门成形术后;6、原发性右膀胱输尿管返流IV;7、右肾盂积水;8、肾功能损害;9、右肾窦分离。

    由于涉及医学名词太多,我简要归纳一下,就是患儿因先天性无肛接受手术,术后被诊断为神经源性膀胱,并出现肾功能损害,因此双方发生医患争议。医院认为是患儿先天性疾患,患方认为是手术过失所致。法院于是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医学会认为本案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但同时认为神经源性膀胱是患儿先天性疾患,依据是患儿的一张影像资料。患方在回顾证据交换程序后,提出该影像资料在鉴定前未经质证,是否为患儿资料以及该资料说明什么问题,法院及医学会没有听取双方意见,仅听医疗机构一面之辞,该鉴定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判决依据。但一审法院还是依据鉴定结论进行了判决。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患方据理力争,认为一审判决明显违法。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关键证据没有组织质证,可能会影像案件的公正判决,程序违法,于是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说到这里,大家应当对案情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在,患方拿到二审法院的裁定书,是该高兴呢还是不高兴呢?从理论上来说,发回重审,说明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全部否定,相当于最严厉的批评,患方应当高兴,因为还有机会重新开始诉讼;可是,在一审法院浪费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损失如何弥补?

    公平和效率是司法裁决追求的两大目标,没有公平,效率就失去了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讲,二审法院应当以公平为基础,发回重审应当值得肯定。从整个案件来看,问题还是出在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急于结案,没有查明应当查明的事实。

    怎么办?当事人在一审期间的交通、误工及律师费损失是否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或者要求一审法院承担?似乎有道理,但没有法律依据。

    顺便说一下,这是我今年拿到的第二份发回重审裁定。具体案情今后再写,共同的问题就是,发回重审该高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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