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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思考

(2012-03-02 17:56:36)
标签:

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失劳动能力

人民法院报

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

分类: 医疗损害典型案例

有关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思考

----兼对“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延误诊治导致死亡案件的回顾

【案情回顾】

患者王某,男40岁。 201116凌晨,因“腹痛1小时”到被告医院急诊,被告医院接诊医生没有按照急诊诊疗规范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史询问及相应的体格检查,第一步就直接安排患者去作腹部CT,在患者排队等候作CT时,突然晕厥,意识不清,二便失禁,家属赶紧呼救,但为时已晚,患者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我们受患者家属(父、母、妻、子)委托,将医院起诉到法院,法院证据交换后委托鉴定认为:1、患者因“左侧腹痛一小时”至医方急诊,根据送检材料及充分听取医患双方意见,可以认定首诊医师未按急诊诊疗规范认真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医方首诊科室安排不合理,对患者未检测生命体征、检查不仔细、救治不及时,对疾病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延误了疾病的诊治,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2、医方在患者死亡后未书面告知患方需行尸检,对死因的判断带来困难;3、患者从就诊到宣告临床死亡仅3小时,病情进展迅速,急剧恶化,结合目前资料,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不能排除,因未行尸检,确切死因尚不能明确。

鉴定之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父、母、子)、家属因奔丧产生的交通误工等各项合理损失,但没有患者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拿到一审判决书后,患者妻子在考虑是否上诉?

患者妻子数年前查出癌症,目前还在治疗之中,但仍坚持上班。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妻子仍在上班,有工资等生活来源,不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所以没有支持其扶养费。但患者妻子认为自身身患癌症,且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应当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患者妻子是否应当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是否应当上诉,值得讨论分析。

【讨论分析】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讨论,实际上由来已久。

20051220,天津市西青区法院张玉法官在《人民法院报》发表了一篇题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怎样计算》的署名文章,200613日,江西省南昌中院郭燕法官同样在同一家媒体发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针对性的提出其观点与张玉法官恰恰相反。2011 33,同样是《人民法院报》刊载了河南省西峡县法院田静、程军涛法官撰写的《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一文,话音未落,2011630日,湖北省黄石中院王又明、刘正林两位法官针对性的发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存在》。

以上文章针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观点,发表了针锋相对的辩论,截然相反的意见,由此可以看出被扶养人生活费在理论上还有很大分歧。

的确,在理论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论存在诸如继承丧失说、扶养丧失说等,讨论非常激烈。一般认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用继承丧失说,并相应地通过技术处理作了规定,见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

具体到本案,患者妻子丧失劳动能力是个客观事实,但其目前的工资是否可以认定为其具备其他生活来源?

从表面上看,工资当然属于生活来源。但是,如果一个人丧失了劳动能力,那是否可能获得正常的工资收入呢?对于一个丧失劳动能力的癌症病人,其工资是否能成为其全部生活来源呢?

同时,如果机械的将“其他生活来源”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完全对立,就会出现很多悖论,比如患者妻子的父母有正常收入,依据法律规定,父母也有扶养女儿的法定义务,那是否可以因为患者之妻可以从父母处获得生活来源,因而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呢?再者,对于很多弱势群体,社会上会有援助救济,那是否也可以因此免除“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呢?

依据以上分析,如果患者妻子目前还在接受化疗,其工资远不能满足其生活及治疗需要,而且其工资也与一般员工明显为低的话,我认为,患者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得到保护。

 

                       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卢意光律师

                2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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