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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院立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012-01-29 11:13:02)
标签:

非财产案件

民事诉讼法

医疗损害

诉讼费用

立案

杂谈

    近日,上海高院分管立案的主要领导、庭长及法官到律协听取律师对立案工作的意见(注:仅仅为立案方面,审判和执行方面不在其内),以下为我整理的一些建议,请大家再提意见,谢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首先,感谢高院领导对于立案工作的重视,对于律师意见的重视。立案是诉讼的第一个环节,关系到当事人对法律权威和诉讼公正的信心,如果在立案上遇到问题,可能会导致审判、执行中出现抵触和不信任。

我是上海律协医疗纠纷业务研究委员会的成员,我总体感觉是,法院立案庭大部分法官业务水平和个人素养均很高,值得肯定和尊重。但由于我们律师在第一线工作,直接接触当事人,对具体事件及当事人的了解可能更全面和深入,所以,这里反映几个问题,供高院领导参考。

一、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进诉调对接中心应讲究方式方法,不宜粗暴拒绝立案

当事人走进法院的大门,甚至是一辈子第一次走进法院的大门,内心对法院充满信任和期待,如果立案庭在建议当事人先进诉调对接中心的时候,没有引导好,很容易损害当事人对法院的好感,对今后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利影响。

所以,我建议法院立案庭应当充分解释诉调对接中心的好处,让当事人真正愿意接受,而非被迫而为。

二、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中心的管理

目前没有立案的案件拖延时间过长是个突出的问题,有的案件放在法院半年甚至更长时间没有任何进展,也没有给当事人任何解释,甚至承办人员也一直无法联系,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意见很大。

我们也注意到,高院在 2011117下发了《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四条规定纠纷调解一般不超过30日,特殊不超过60日,但根据目前情况来看,还没有真正执行和具体落实。

三、该立案还是应当尽快立案

目前,各基层法院调解员来源各异,有的是民庭的法官,有的是退休的法官,有的外聘的其他人员,他们分别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法律和案件的理解也有区别。对于有些需要通过审理来处理的事情,如果还是由没有审判经验的调解员处理,有可能影响案件结果,所以,该部分案件建议直接立案审理。我根据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特点,归纳了以下五种类型,如:1、在鉴定之前证据争议很大,需要法院对证据进行认证以确定能否作为鉴定材料;2、申请证据保全或需要调查取证;3、已经初步鉴定,需要对鉴定结论质证以后再确定是否重新鉴定;4、涉及医疗设备、医疗器械或药品质量问题,有可能需要追加被告;5、新类型案件,如器官移植、临床实验、试管婴儿等。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我们所有的法律人都希望全社会的公民信仰和执行法律的规定。那么我们自己应当带头执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没有完成,我们目前执行的还是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所以,在当事人依据现在《民事诉讼法》111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的规定,坚决要求立案的情形,我建议,还是应当尊重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和执着,直接立案。如果我们法律人带头破坏法律的执行,那么,谁来维护法律的权威呢?

四、诉讼费的收取和退还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费问题,我这里有两个建议:

1、诉讼费的收取: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属于侵害人格权,所以,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的交纳标准执行。目前上海法院依据的是财产标准,比非财产案件高出很多,给当事人增加了很多负担。  

2、退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但实践中,很多基层法院在原告胜诉后不退还诉讼费,有违法律规定。

以上是我根据律协的要求以及我们医疗纠纷业务研究委员会律师的意见整理的书面材料,供参考!

                 

 上海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业务研究委员会

  卢意光律师

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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