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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先心患儿 输液不当致死

(2010-11-14 16:15:40)
标签:

育儿

患儿

医疗过错

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

分类: 医疗损害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201087患儿李想(化名)“流涕、咳嗽到某医院就诊,该院对于患儿曾被诊断为“心肌病”没有引起重视,在没有进行相关检查及鉴别诊断的情况下,诊断患儿为“支气管炎”,并安排输液,当日输液后,脸和脚有浮肿现象。

第二天上午,患儿再次就诊于该院,同样,该院还是没有进行相关检查,而且对于脸和脚有浮肿现象也没有重视,再次安排患儿输液,输液从上午1020分开始,在1150左右,输液还没有结束(大约剩下5-10ml)时,患儿突感不适,嘴唇变黑,并有抽搐,之后就晕厥过去。

虽然经过抢救,患儿还是在当日下午300左右死亡。

患儿父母悲恸万分,在经过慎重考虑后,决意诉讼。

【诉讼过程】

原告方起诉认为,被告医院存在以下过错:1、没有进行必要检查和鉴别诊断,对于患儿当时的病情没有全面准确的掌握;2、对于患儿有“心肌病”的情况没有足够重视,既没有收住院治疗,在输液时也没有特别注意控制输液速度和用量;3、对于第一天输液后出现浮肿没有重视和采取相应措施;4、输液时没有监护。被告的以上过错,是患儿输液过程中突发呼吸、心跳停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约70万元。

被告答辩认为,该院诊治过程符合诊疗规范,院方不存在过错。患儿最终死亡系自身疾病的发展所致,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认为:1、根据病史,患者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不全诊断明确。输液过程中突发呼吸、心跳停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专家分析认为,患儿基础疾病严重,病情突然恶化,疾病自身因素是死亡的根本原因。2、在本病例诊治过程中,医方对病史询问存在不足、体检不仔细、无相关检查记录,病历书写不规范。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原告方不服,在重新准备材料后,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院于是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认为,患儿存在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不全,发生呼吸道感染可进一步加重心力衰竭,医方对患儿既往病史未予充分注意,输液速度过快、输液量过大,未按照诊疗规范进行监护观察,存在医疗过失,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律师评析】

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我有以下三点体会:

1、          评价医疗行为的过失应当充分利用诊疗规范。

本案中,卫生部于201031修订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明确规定,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该规范要求初诊医生对患者的病情有全面的了解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对照本案中被告医院的做法,明显可以看出接诊医生过于草率,没有对患儿的状况全面掌握及相应检查。 

2、患方要求医疗机构履行的专业注意义务是可操作的,是切合实际情况的。 

由于有心脏病的小孩心肌负荷能力有限,门诊输液非常危险,应当收入院或进行监护。被告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应当意识到这个问题,而且这个要求是可操作,被告能够做到的。但是本案中被告医院不仅没有收住院,在输液用量和输注速度上,也没有及时记录并根据患儿反应及时调整,违反了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谨慎注意义务。被告的过错,导致患儿输液时出现心衰。

第一天输液后,患儿出现浮肿,应考虑心功能不全可能,应及时做心功能检查(ECG、尿常规等),并强心利尿,被告对此没有重视并相应处理,导致患儿病情恶化。

3、恰当选择鉴定机构

从理论上来说,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的内容是一致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患方更愿意接受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其中缘由路人皆知,本文不做详细论述。

                   

作者: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 卢意光律师

                              201011月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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