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一个二审改判的案例(淋巴瘤患者被不当治疗案件)
(2010-10-24 20: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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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医疗过错鼻腔诉讼 |
分类: 医疗损害典型案例 |
【案情介绍】
出院后,被告医院病理诊断:左、右鼻中隔及鼻中隔后端新生物为鼻腔T/NK细胞淋巴瘤。
之后,患者在被告医院进行放化疗,期间反复发热、鼻塞。
同年7月1日,患者鼻腔发现海绵条遗留,手术取出,之后继续放化疗。
2006年2月4日,患者因发热入住外院住院治疗。后病情不断加重,于3月11日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MODS。
一审:
被告医院于2005年12月20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分析意见为:
1、根据患者临床表现,2005年1月24日CT及鼻镜检查,医方诊断有依据,有手术适应症。医方术前检查欠完善(MRI),但该部位新生物需要手术探查才能发现。医方手中发现新生物行新生物部分切除送病检未违反医疗原则。患者术后膨胀海棉存留鼻腔,加重了鼻塞和局部炎症。
2、患者罹患鼻型T淋巴细胞瘤,该疾病恶性程度高,进展快,是其死亡主要原因。医方上述术后膨胀海棉存留鼻腔医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患者的治疗,故医方该行为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3、本次医疗行为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结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原告申请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法院准许后,依法委托某法医验伤所进行鉴定。2008年10月28日出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意见:
1、刘某鼻中隔偏曲、肥厚性鼻炎、鼻窦炎诊断成立,行鼻中隔粘膜下切除等,有手术适应症。
2、刘某外周T细胞恶性淋巴瘤(鼻型)诊断成立,对于NHL行化疗+放疗+化疗方案,未违反临床治疗原则。
3、被告在对刘浏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不足:a、术前对CT检查诊断意见中鼻腔内病变,建议进一步检查的提示重视不够;b、病历记录不详细,不规范。对术中发现新生物的形态、性质未描述;对凡士林纱条填塞、取出的数量无记录;c、缺乏医患双方及时全面的沟通;d、膨胀海绵条在鼻腔内长期存留,可增加患者局部感染的机会,对其代谢消耗、放化疗的耐受等方面均会产生一定影响。
4、刘某符合恶性淋巴瘤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死因于放化疗等医疗处置无关,而系本身疾病的发展转归;但医疗过程中的过错与不足,在死亡过程中起促进、加重作用,评定为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至被告处就诊,被告应当依据诊疗常规对其进行治疗,被告在对原告行鼻腔手术后膨胀海棉存留鼻腔,存有过错,且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残留物非被告手术时残留,二份鉴定报告中均指出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不足,因本案属于医疗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予以确定。故医学会认定被告医疗行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轻微责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被告承担20%赔偿份额。
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唯原告请求过高,具体金额由本院依法酌情判定为30000元。
据此,判决被告医院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142366.7元。
二审:
原告不服,上诉到二审,上诉理由是:1、死亡赔偿金应当列入赔偿项目;二、应当采用医疗过错鉴定确定赔偿比例,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非等同于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判决。
二审认为:
一、关于责任比例的分担问题,依据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第2项第二条:患者术后膨胀海绵存留鼻腔,加重了鼻塞和局部炎症;第3项:医疗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中南医院对患者刘浏鼻腔中残留海绵条性质的异物这一医疗过失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结合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意见:“死因系本身疾病转归;但医疗过程中的过错与不足,在死亡过程中起促进、加重作用,评定为次要责任”。因此,本案责任比例应65:35开责,即院方承担35%。
二、关于死亡赔偿金的问题,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关于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中未列死亡赔偿金,但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的有关规定,死亡赔偿金应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为263060元(13153元/年*20年)。
【律师评析】
1、如何判断是否应当上诉?
很多患者经过漫长的一审,心力俱疲,面对是否进行二审,很容易犹豫不决。我认为,当事人对待二审,既要清醒的意识到风险,也要充分意识到二审是个难得的机会,一旦错过,就不会再有。所以,在判断是否进行二审时,要仔细研读一审判决书,如果确有错误,应当及时上诉。
2、二审与一审的不同。
毕竟,经过一审,很多事实已经清楚,所以,二审应当明确双方的争议所在,不要像一审,所有问题均涉及,要找到重点,然后进行充分准备。准备包括证据的重新整理和提供,也包括法规的重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