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海医院与曹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010-04-21 13: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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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海医院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卢意光健康 |
分类: 医疗损害典型案例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长海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束学安,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卢意光,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长海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民一(民)初字第4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长海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束学安、被上诉人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意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于1994年6月23日由门诊入住上海长海医院。入院诊断为右侧甲状腺肿块待查:1、甲状腺瘤;2、结节性甲状腺肿。于1994年7月5日行“右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手术”,于1994年7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侧结节性甲状腺肿囊性变。出院后,曹某自觉吞咽时切口处有牵拉感,1994年8月30日再次入住上海长海医院。查体,胸骨上窝上访一横指处见一横行长约6cm的手术疤痕,诊断为甲状腺术后切口皮肤粘连。1994年9月5日行切口皮肤粘连松懈术,1994年9月12日出院。二次手术后,曹某仍觉吞咽时不适且逐渐加重,1998年起感颈部有明显的牵拉感,抬头和转头活动受限。1999年10月12日第三次入住上海长海医院,查体:颈部轻度向左侧偏斜,左颈部皮肤松弛,皮下软组织及颈胸肌在颈部后伸及吞咽时呈条状索状挛缩,颈部活动受限,诊断为左颈部劈下瘢痕挛缩畸形。1999年10月21日再次行颈部粘连疤痕松懈术,1999年10月29日出院。出院后曹某症状未改善,颈部仍有牵拉和明显不适感,多次找上海长海医院相关科室医生要求治疗并向上海长海医院提出医疗争议。2008年7月2日上海长海医院向曹某出具书面答复,认为诊断明确,有行右侧甲状腺次全切的手术指证,手术操作符合常规,目前颈部体征不明显,症状系功能性病变所致可能性大,故不构成医疗事故。2008年8月25日,上海长海医院向曹某出具证明,证明因原始病历丢失,无法向曹某提供病史。曹某遂于2008年9月1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上海长海医院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52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元、陪护费9,875.50元、交通费3,000元、家属误工费3,291.80元、伤残赔偿金116,388元、误工费21,720.50元、律师代理费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8,194元、鉴定费2,500元及后续治疗费。
由于上海长海医院不能提供的病史,故本案医疗鉴定无法进行。
审理中,原审法院委托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就曹某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时限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曹某因甲状腺疾病,经临床行右侧甲状腺叶次全切除术和瘢痕粘连松解术等治疗。目前本中心检见其颈部活动受限,可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其一期治疗的休息时限为3个月,护理时限为1个月,营养时限为1个月;二期治疗的休息时限为2-3个月,护理时限为2个月,营养时限为2个月。
原审法院另查明:诉讼中曹某提交相关医疗费单据金额总计4,527.60元。曹某2008年7月-2008年12月的退休工资为每月1,287元。曹某为本次诉讼聘请了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上海长海医院2008年7月2日向曹某出具书面答复,曹某在1999年10月29日出院后,一直向上海长海医院主张权利,故上海长海医院关于本案时效问题的抗辩,法院难以采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医疗纠纷中,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上海长海医院无法提供病史致医疗鉴定无法进行,上海长海医院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曹某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其不存在医疗过错,故可以认定上海长海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瑕疵,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海长海医院应相应赔偿曹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上海长海医院关于医疗费中有部分系曹某原发疾病所发生,因上海长海医院遗失曹某病史,致法院难以判断该医疗费是否用于曹某原发疾病,故上海长海医院关于此节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医疗费的赔偿应根据双方确认的医疗费的金额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应根据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标准及住院天数予以计算;陪护费的赔偿应根据专人陪护费用及住院天数予以计算;交通费的赔偿应根据患者治疗期间实际必需的交通费酌情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可参照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确定的曹某目前的伤残等级予以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赔偿应根据曹某受伤害的程度及上海长海医院的过错等因素酌情予以考虑,由法院酌定;律师代理费的赔偿应根据相关规定及赔偿标的酌情予以考虑。关于曹某要求赔偿误工费一节,因曹某尚有退休工资,应从曹某主张的误工费中扣除。关于曹某要求赔偿的家属误工费,因曹某为处理本案所涉的医疗纠纷,聘请了专业律师,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后续治疗费,可待曹某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上海长海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某医疗费4,527.60元;二、上海长海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元;三、上海长海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某陪护费4,870元;四、上海长海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某交通费500元;五、上海长海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某残疾生活补助费116,388元;六、上海长海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5,000元;七、上海长海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某误工费12,029元;八、上海长海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某律师代理费8,000元;九、曹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上海长海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曹某最后一次手术日期为1999年,至其起诉日2008年9月期间长达9年,故曹某的起诉已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丧失了胜诉权。另上海长海医院认为医院的手术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曹某术后出现切口皮肤粘连是手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与患者的皮肤自身特质有关联。综上,上海长海医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曹某辩称: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在医疗损害赔偿中患者并不懂得医学专业知识,本案中上海长海医院一直否认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拒绝提供病历资料,致曹某无法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而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曹某在术后一直与上海长海医院交涉,要求其承担责任继续治疗,上诉人给曹某的答复中对此有明确记载,故上诉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另上诉人将内科的疾病按外科疾病治疗,医疗机构对病史资料有保管的责任,现上诉人丢失曹某的病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曹某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实:2008年7月2日上海长海医院向曹某出具的书面答复中作如下表述“多年来,由于患者认为病情没有缓解,病人持续要求医院治疗,后经医院多次请专家诊治,病人仍感到无法缓解痛苦,并因医院原因无法提供病史。……”。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海长海医院主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而曹某最后一次手术日期为1999年,故曹某于2008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已丧失了胜诉权。本院对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曹某最后一次手术日期虽为1999年,但其出院后认为病情没有缓解,多年来持续要求上海长海医院治疗,上海长海医院亦多次请专家诊治,在医院于2008年7月关于曹某医疗事件的答复中,对上述事实亦予以确认。故上海长海医院主张曹某于2008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无法律与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海长海医院主张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但未就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行为不是造成患者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应当就曹某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曹某颈部活动受限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且需休息、营养、护理,故原审法院依法认定上海长海医院赔偿曹某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法有据,本院应予维持。上海长海医院对交通费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患者治疗期间实际必需的交通费酌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海长海医院主张医疗费中有部分系原发病医疗费用,对此,原审判决已有详尽表述,本院不再赘述。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7元,由上诉人上海长海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铮
代理审判员 顾晓燕
代理审判员 李伊红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龚 轶
代理审判员 顾晓燕
代理审判员 李伊红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龚 轶
(注:本判决书引自“东方律师”--司法案例,谢谢!
http://shlx.chinalawinfo.com/case/displaycontent.asp?Gid=117635600&Keyword=卢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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