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给医疗损害吹来了春风吗?
(2010-03-23 23: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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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意光:侵权责任法给医疗损害吹来了春风吗?
阳春三月,乍暖还寒。全国上下都在热火朝天的学习、研讨、琢磨《侵权责任法》。广义上来说,我也算其中一份子!
我琢磨的是,侵权责任法给医疗损害吹来了春风吗?
这部《侵权责任法》由 王利明先生主导,体现了中国法学学者严谨、务实的精神风貌,在一定程度上,是追求法治理想的具体体现。
我琢磨了很久,把《侵权责任法》的草案、立法精神以及目前人大法工委的正式答问都反复看了很久,略有感想,落笔如下,与诸位探讨。
大家都知道,医疗损害核心的问题就是:鉴定模式和赔偿模式。前者涉及到责任认定,后者涉及到赔偿金额,我们逐个进行分析:
一、鉴定模式:
鉴定无外乎包括谁来鉴定?鉴定什么?依据什么鉴定?
1、谁来鉴定:在讨论稿中,主张司法鉴定机构来承担鉴定职责的一度占了上风,差点就形成了文字。之所以说差点,因为最后的法条中一个鉴定的字眼都没了,法学家的理想在巨大的现实阻力前让步了;
2、鉴定什么?本次《侵权责任法》给医疗损害带来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医疗事故改为了医疗损害,医疗事故是卫生部的一贯称谓,为了摒弃医疗事故固有的立法模式,本次立法几易其稿,将医疗事故改为医疗损害,不可谓不是历史性的突破。问题是,鉴定医疗事故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依据,如果操作有具体规则,可鉴定医疗损害,怎么鉴定呢?比如上海,目前十三个区县的医学会集体改行鉴定医疗损害,还是集体关门?看来都不现实。怎么办?没有人知道,至少到现在,没有人知道!看来,《侵权责任法》要落到实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3、依据什么鉴定?如上所述,有关鉴定的问题,该法所有的讨论文稿均被否决。所以,看来鉴定的依据还是照旧。
二、赔偿模式:
毋庸置疑,死亡赔偿金已无可争议的进入了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可是,诸位,就是这个成果,也曾今一度被否决,要把死亡赔偿金拉入死亡边缘的力量和势力真不可小视,有人坚持要将死亡赔偿金重新定义为精神赔偿,如果得逞,今后就是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二为一,重新回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模式。虽然,死亡赔偿金最终被定义为财产性赔偿,但是赔的理由是抚养丧失,所以,被抚养人生活费顺便就取消了。
而且,死亡赔偿金一度被重新确定计算标准,举例来说,上海目前可以赔到50多万,曾被砍掉10万左右。在遭到司法系统的巨大抗议后,才没有采纳这种意见。
最后,顺便说说举证责任,法条中有个重大的变化是举证责任不倒置了,也就是说,今后不再实行过错推定及因果关系推定。
所以,综合以上得失,我觉得《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的影响更多的是精神层面,更多的体现为一种理想诉求。套用一句网络流行语:《侵权责任法》给医疗损害吹来的不是春风,是寂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