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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真的有死亡赔偿金吗?

(2010-03-21 21:20:35)
标签:

法律

死亡赔偿金

医疗损害

卢意光

健康

    今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贾东明副主任等受邀解读《侵权责任法》,我特意留心了其中有关医疗损害的部分。

我首先听到的是:医疗损害是否完全取代了医疗事故?据说,记者追问两位立法专家,一位答曰:“你说呢?”另一位的回答也是个反问句:“这还用问吗?”所以,大家自个去琢磨吧!

对于死亡赔偿金,是我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任何一个法律条文的确定都有背后的理论依据,死亡赔偿金亦然。根据西方比较成熟的理论,移植到中国以后,主张死亡赔偿金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一、继承丧失说:通俗地说,由于患者死亡,导致其可能获得的收益失去了,所以,应当赔偿;二、抚养丧失说:也就是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失去了,所以应当给予赔偿;三、将死亡赔偿金视为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如果按照第三种观点,有了死亡赔偿金,就没有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反之亦然,如果是这样,对患者权益的保护显然是个退步。

    再看《侵权责任法》条文,将被抚养人生活费删除了,也就是今后的医疗损害致人死亡(和伤残),将不能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由此,我理解为,第二种观点被立法所采纳,也就是今后死亡赔偿金取代了被抚养人生活费,同时属于财产性的赔偿,在赔偿死亡赔偿金以外,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可以得到赔偿。

   问题又来了,如果是这样的话,是不是如果没有被抚养人,死亡赔偿金就没了呢?几位立法专家的意见看来不太统一,有人认为德国的做法有道理,就是如果没有被抚养人,就不赔死亡赔偿金。也有人认为不对,法条规定的是应当赔偿。

    还有一个问题,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在《侵权责任法》(讨论稿)中有三种意见:一是全国统一标准,真正实现同命同价;二是完全以死者生前的收入来确定,每个案件分别处理;第三种观点为分地区,分城乡,统一和区分原则并用。最后采纳的是第三种意见,但是,同一事故中可以同命同价。

    所以,我认为,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这个项目肯定有,被抚养人生活费肯定没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还有。至于死亡赔偿金如何赔,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就按照目前的标准确定。

                                                           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 卢意光律师

                                                              2010年3月21日星期日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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