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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影响

(2010-02-06 11:49:06)
标签:

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

医务人员

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

健康

    很早就想总结一下《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影响,一为读者提供信息,二来给我的文稿准备素材。

    《侵权责任法》对中国的影响非同小可,它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后的又一基本民事法律。接下来,在完成婚姻继承、债法的篇章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大功告成,这个时间预计在2015-2020年左右,届时,世界上四分之一的人口将进入一个更高层次的法治社会,值得所有中国人期待。

    这部由王利明先生主导的《侵权责任法》,体现了至今为止中国最高的立法水平,有三个特点:

    一、由若干法律条文组成一个完整严密的法律规范。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阅读法律是不能一条一条生硬的读,要理清法律规范,然后找到法律规范下的相应条文。

    举例来说:法律上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对于医疗损害,适用过错原则,法律规定如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特殊情况下,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如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概括规定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技术。

    如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对于《知情告知书》,除了说明风险,还要有在遇到意外时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归责原则为纲构造侵权体系。

   在每个分则中,都具体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

   下面,我们对于《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的改变说明如下:

   一、医疗损害在《侵权责任法》中专章设立。

   这是立法的巨大进步,结束了医疗损害赔偿到底属《民法》还是《行政法》的无聊争论。

   二、废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的规定。

    这是《侵权责任法》的最大亮点,虽然之前的司法实践也存在法官判令不构成医疗事故也需承担责任的情形,但是如果没有得到立法的认可,是不稳定的。

    而且,深究下去,还有可以挖掘的问题,医疗事故由医学会鉴定,医学会组织医务人员鉴定,所以,医务人员鉴定医务人员的怪圈有望得到破解。

   三、死亡赔偿金得到落实

    千呼万唤的“死亡赔偿金”正式得到落实,结束了长期以来“治死人不如治死猫赔得多”的怪状。但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死亡结果可以得到赔偿,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四、举证责任的改变

    今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患方,过错的举证责任原则在患方,例外情况在医方。

   五、赔偿项目和标准是否统一,有待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最后,大家感觉很明显的是,为医疗机构说话的人很多,有卫生部、有医务人员、有民主党派,可是,为患者说话的声音呢?还是小了点。

   接下来,关于鉴定的事情,应当会有所动作,至于最后改多少,还要较量!

   最后,祝愿我们的国家早日走向民主法治的康庄大道!

                                                           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 卢意光

                                                              201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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