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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肌瘤切除术 刀头断裂腹腔内

(2009-01-24 17:01:32)
标签:

医疗过失

刀头断裂

医疗事故

完全责任

健康

分类: 医疗损害典型案例

    今年310,患者王平芳(化名)因“经量增多伴下腹酸痛2年”入住某医院,入院后诊断:子宫肌瘤可能。入院后经过一系列检查,确诊为:“子宫肌瘤”。入院第六天,王平芳在全麻下接受“腹腔镜下子宫肌瘤剥除术”。手术记录如下:“子宫增大如孕3+月大小,子宫前壁偏左有一直径约10cm大小的肌壁间肌瘤,质软,双附件未见异常。单级电钩梭形切开子宫肌层,沿假包膜剥除肌瘤。在剥除大部分肌瘤之后,蒂部用‘五合一’双极电凝电凝、切断。间断缝合子宫创面,然后将瘤体拖入子宫上方,粉碎后取出。检查创面,发现有少许活动性出血,双极电凝钳止血,活动性出血停止。取出刀头时,发现双极电凝刀头断裂,寻找未果。拍片后发现刀头断端位于髂窝附近,在腹腔镜下观察,发现有肠管蠕动,未见断裂的刀头。留置左右引流管两根。”术后三天影像诊断报告;左下腹“U”形高密度影,异物可能。术后十天,患者王平芳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再次手术,即“剖腹取异物术”。术中“按照X线摄片所提示的位置,在左下腹扪及大网膜包裹之异物,取出异物”。之后患者王平芳出院。

由于医院在腹腔镜手术过程中将刀头断裂在患者王平芳体内,未能及时取出,导致原告再行剖腹手术取断裂刀头,给患者王平芳身体和精神到带来痛苦,所以,王平芳多次到医院交涉,要求赔偿,但一直协商无果,于是王平芳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诉讼过程摘要】 

   王平芳起诉到法院后,同济医院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并答辩如下:病人入院后经完善各项检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子宫肌瘤剥除术。术中腹腔镜下见子宫增大如孕3+月大小,子宫前壁偏左有一直径约10cm大小的肌壁间肌瘤,质软。手术顺利,在手术结束取出刀头时,发现双极电凝刀头断裂,寻找未果后,曾请外院专家上台一起寻找,也未能发现。经X线摄片发现异物位于左侧骼窝内,腔镜下寻找未果。主刀医生向家属交待病情:考虑到手术时间过长,断裂的刀头锐利,继续用腹腔镜寻找有相当大的技术困难;即时行剖腹探查,创伤过大。经与家属协商,决定暂停手术,待异物包裹后,稳定而又快速的取出异物。病人麻醉苏醒后,安返病房。术后予以抗炎对症处理,穿刺处切口愈合正常,术后病理为子宫平滑肌瘤。术后再经医院与家属协商,于术后十天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剖腹取异物,手术顺利,用时10分钟即取出左下腹大网膜包裹之异物,术后7天切口拆线,愈合正常。二次手术后,病人经抗炎对症处理,恢复情况好,无其他并发症。该医院进一步认为:医院通过正当途径,在卫生局招标范围内选购手术器械;术中按照常规操作,手术效果满意。院方经讨论认为此次事件属于医疗意外,虽造成患者二次手术,但术后顺利恢复,不属于医疗事故。

 由于涉及医学专业问题,法院在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并发表意见后,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过鉴定,医学会认为:1、患者在该医院行腹腔镜子宫肌瘤剖除手术,处理创面活动性出血市双极电凝刀头断裂在腹腔内,处置不当存在医疗过失。造成患者需第二次剖腹取异物手术。2、比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所列举情形第9条“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剖腹取出”,同为体腔内的异物,患者的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行为造成。所以,鉴定结论为:本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医方对此鉴定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意见比照三级戊等第九条不正确。“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剖腹取出”与本案没有任何相似性,消化道为闭合官腔,取异物需要打开消化道,创伤远大于开腹取异物。2、院方承担完全责任的基础是因为“处理不当存在医疗过失,造成患者需第二次剖腹手术”,按照诊疗规范,即刻取出异物和待异物包裹后取出,均为可以选择的方式。而且患者家属要求日后二次手术,院方才选择了处理方式,完全归咎于院方显然是不公平。

 法院最后判令被告按照100%的责任赔偿原告王平芳的全部损失。

【解析】

    手术过程中,患者处在麻醉状态,发生刀头断裂,可能由于医疗器械存在质量问题,也可能是手术操作不当,不可能是患者自身原因。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从这些方面着手寻找事故缘由,在无法查明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本案中,由于被告医院提供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法院根据医疗鉴定判令被告承担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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