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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件可能会遇到的几种鉴定

(2008-08-17 11:30:34)
标签:

法律

医疗过错鉴定

司法鉴定

江苏

浙江

上海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

健康

医疗案件可能会遇到的几种鉴定

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 卢意光

(如需转载请与作者联系,谢谢!)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鉴定,根据最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都属于司法鉴定,所以,我们以前将医疗过错鉴定称为司法鉴定,而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称为司法鉴定,现在看来,这个认识和称呼应该改一改了。

这个鉴定委托医学会进行,目前很多地区,如上海江苏开始实行异地医学会鉴定,目的是为了鉴定更加客观公正,排除熟人相互鉴定的弊端;

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有人简称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很多赞誉,理由是:

1、该鉴定机构不属于卫生行政系统主管,而是属于司法行政系统;

2、医疗过错鉴定只鉴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3、医疗过错鉴定文书分析意见比较详细,说理比较充分。

   医疗过错鉴定在很多地方法院(如浙江、江苏等)也受到欢迎,虽然也存在一些操作上的问题,但是批评的声音似乎并不汹涌澎湃。

三、伤残鉴定:这个鉴定一般是患方提出,鉴定机构仅对患者的损害后果进行鉴定,而不去分析因果关系。

三、“三期”鉴定:即营养、护理、休息期限的鉴定;

四、文书鉴定:一般是针对医疗文书是否存在被篡改情况而进行的鉴定,这个鉴定需要提出鉴定的一方有比较多的鉴定知识,鉴定种类有文字形成时间、打印形成时间、书写习惯等等;

五、拆封鉴定:这个鉴定主要针对病历资料被封存以后是否被拆封过进行鉴定;

六、药物质量检测:这主要是针对疑为假药、劣药导致损害后果的鉴定;

七、医疗器械质量检测:这针对的是医疗器械的品质进行检测;

八、尸检:对死因进行鉴定。

另外,还有一些用的很少的鉴定,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种鉴定,其实都是一种专家证言,如何申请鉴定?选择谁来鉴定?如何鉴定?鉴定以后如何质证?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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