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案件可能会遇到的几种鉴定
(2008-08-17 11: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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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件可能会遇到的几种鉴定
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 卢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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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鉴定,根据最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都属于司法鉴定,所以,我们以前将医疗过错鉴定称为司法鉴定,而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称为司法鉴定,现在看来,这个认识和称呼应该改一改了。
这个鉴定委托医学会进行,目前很多地区,如上海江苏开始实行异地医学会鉴定,目的是为了鉴定更加客观公正,排除熟人相互鉴定的弊端;
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有人简称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很多赞誉,理由是:
1、该鉴定机构不属于卫生行政系统主管,而是属于司法行政系统;
2、医疗过错鉴定只鉴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3、医疗过错鉴定文书分析意见比较详细,说理比较充分。
三、伤残鉴定:这个鉴定一般是患方提出,鉴定机构仅对患者的损害后果进行鉴定,而不去分析因果关系。
三、“三期”鉴定:即营养、护理、休息期限的鉴定;
四、文书鉴定:一般是针对医疗文书是否存在被篡改情况而进行的鉴定,这个鉴定需要提出鉴定的一方有比较多的鉴定知识,鉴定种类有文字形成时间、打印形成时间、书写习惯等等;
五、拆封鉴定:这个鉴定主要针对病历资料被封存以后是否被拆封过进行鉴定;
六、药物质量检测:这主要是针对疑为假药、劣药导致损害后果的鉴定;
七、医疗器械质量检测:这针对的是医疗器械的品质进行检测;
八、尸检:对死因进行鉴定。
另外,还有一些用的很少的鉴定,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种鉴定,其实都是一种专家证言,如何申请鉴定?选择谁来鉴定?如何鉴定?鉴定以后如何质证?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