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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 病人多个正常器官被误切

(2008-05-10 19:10:19)
标签:

误诊

医疗鉴定

中华医学会

健康

医疗事故

分类: 医疗损害典型案例

    本文引自新闻报道,谨此表示感谢!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官司从县城一路打到北京,严亚珍终于拿到了中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这份级别最高的鉴定书认定:严女士与浙江平湖某医院的医疗纠纷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期“医疗第三方”,上海康昕律师事务所的卢意光律师将向我们讲述这起官司背后的离奇曲折。

案件回放
正常器官被误切
    2003年12月,35岁的严亚珍因为腹痛住进浙江平湖某医院,该医院经过CT检查之后认为严亚珍患的是十二指肠肿瘤,并且认为肿瘤恶性可能性大,建议手术治疗,且医生很肯定地告诉家属,手术切除病变器官是唯一的治疗方法。
    严亚珍家属无奈,只好同意手术,医院告诉家属,以前医院从来没有开过类似手术,建议请上海某大医院的教授主刀。术中,手术医生完整地切除了整个胰头、十二指肠、空肠上段、半胃及胆囊。
    然而术后,严亚珍身体没有一丝的好转,血糖变得无法控制,消化功能也严重受损,吃什么拉什么,看着严亚珍一天天消瘦下去,而医院却毫无对策,于是家属决定转院。在外院治疗过程中,当家属问医生严亚珍到底患的是什么肿瘤时,主治医生的表情异样,于是家属开始疑虑:严亚珍到底患的是什么肿瘤?到底良性还是恶性?经过家属反复询问,平湖医院的手术医生一直支支吾吾,无法回答。
    在拿着病历走访多家医院及在医院工作的亲友后,一位做外科医生的亲戚得出让全家人都完全无法接受的结论:严亚珍患的是环状胰腺,根本没有肿瘤,手术切除五个器官完全没有必要。

为讨公道 反复鉴定
    根据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严亚珍起诉到平湖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于是委托浙江省嘉兴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是,该次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严亚珍家属不服,要求浙江省医学会重新鉴定。这次医疗鉴定虽然认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但仅承担轻微责任。
    就在严亚珍一家几乎绝望了的时候,严亚珍的一位在上海工作的亲戚经过打听,来到了专门代理医疗案件的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能提供帮助。该所卢意光律师承办了这起案件,经过分析案情,卢律师认为要想挽回局面,只有申请中华医学会重新鉴定。因为医疗案件专业性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大多都是依据医疗鉴定作出判决。
    考虑到时间仓促,而准备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需要投入一段时间研究案情,再加上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级较低,要想申请中华医学会重新鉴定非常困难,代理律师建议先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撤诉。撤诉后,代理律师详细分析了整个案情,认为原来两次鉴定都存在明显的问题:

一、程序问题:
    1、在医院以前提供病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作为证据的病历并没有经过严亚珍质证,因此,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作出的鉴定结论自然也是无效的;
    2、在医院向法庭提供的病历中,没有护理记录,因此这是一份不完整的病历,不能作为医疗鉴定的依据;
    3、医院在以前提供给医学会鉴定的病历页数也是每一次都不一样,在嘉兴市医学会鉴定,病历是63页,在浙江省医学会鉴定是64页,在鉴定完以后交给平湖市人民法院是68页,页数每次都不一样,而且鉴定之前未经原告质证,该病历的完整、真实无从保证。
    4、严亚珍明显构成残疾,医疗鉴定应当有法医参加,可医学会进行的医疗鉴定却没有安排法医参加,明显违反鉴定程序。

二、鉴定结论错误
    1、术前术中检查出现的风险肯定比不上误切五个器官,而且面对风险应该由患者来选择。
    在浙江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书中,面对医院如此严重的错误,医学会仅认为医方负轻微责任,理由是:“术前、术中胰头肿块的诊断,即使做了冰冻病理切片检查有时仍难以确诊,且胰头活检本身并发症的几率亦相当高”。事实上,医方并没有给予检查,违反了诊疗规范(因为确诊肿瘤的唯一办法就是活检),应当承担责任。还有,鉴定书认为,活检存在并发症,可事实上任何检查都存在风险,而且这种并发症比较永久失去多个器官来说,肯定是失去器官的风险更大。
    2、患者的病情完全无需切除器官。
    患者最后的诊断为环状胰腺,十二指肠憩室。根据诊疗常规,环状胰腺患者明确诊断后,多采用捷径手术、胃空肠吻合术等术式,也就是患者完全无需切除器官。
    3、对肿瘤患者应该进行病理检查以明确诊断。
    根据一般医疗常识,确诊肿瘤唯一的手段是病理检查,在内镜活检没有发现肿瘤细胞,术前也没有做其他活检的情况下,实际上患者术前没有被明确诊断。两被告在不知道患者是什么病的情况下就盲目制定切除器官的手术方案,这种行为违反了医疗规范。
    4、术中应该做快速病理检查以确诊。
    在手术医生打开患者腹腔的时候,是有条件也应当进行快速病理检查,而医生却没有这么做。
    由于之前医学会鉴定书作出的鉴定结论明显错误,鉴定程序存在严重的违法,因此卢律师提出的让中华医学会重新鉴定的理由是充分的。

鉴定结果
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2005年10月,由卢意光律师亲自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同时申请中华医学会重新鉴定。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核,同意了严亚珍重新鉴定的申请。
    2006年10月,中华医学会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认定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在疑难、重大手术病例无术前讨论记录,手术方案选择草率;2、手术专家术者会诊意见无文字记录;3、术前未将手术可能的并发症向患者充分告知,如术后糖尿病、消化功能障碍等;4、术前诊断为十二指肠肿瘤,术中探查不规范、不仔细,在肿物性质不明的情况下,未向患方交待冰冻病理检查的利弊,未做冰冻病理检查,便行手术切除胰、十二指肠等脏器。鉴于患者所患“环状胰腺”较为罕见,术前病史7年,诊断存在难度,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患者各项损失的80%,即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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