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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当事人能否获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双份赔偿,是一个非常普遍又非常棘手的问题。按照1996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赔偿和其他第三人侵权导致的赔偿,原则上只能得到一份,但可以补足差额部分。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九条明确提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可以双份获赔是立法的大势所趋。这也是我国政府逐步重视人权保护的必然结果。
针对你所说的情况,如果目前在上海法院起诉,将适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医疗事故的赔偿,但是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对工伤赔偿予以相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