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 6 2007, 1:05:31 PM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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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商报记者 王雅君 实习生 刘超
非法行医能够存在,一方面是非法行医者的暴利使然,另一方面是就医者的侥幸心理。但是,生命不能儿戏,最终受害的还是患者。本期医疗第三方,上海康昕律师事务所卢意光律师为大家讲述一个案例,一位23岁的小伙子在非法行医的诊所就诊,挂盐水过程中,病情突然加重,抢救无效不幸死亡。也因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贪图方便或省钱,将生命健康交给非法行医者,一旦酿成不良后果,后悔是来不及的。
庭审结果:
最终被告赔偿原告28万元
王刚全家完全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一直追问“杨医生”到底用了什么药,把王刚害死了,可是在匆忙抢救过程中,谁也没有注意把原来的药物封存,还没有挂完的几瓶水被“杨医生”扔掉了,同时“杨医生”也不承认自己存在什么不对。王刚父母于是决定将“杨医生”告上法庭。经过打听,王刚父母来到专门代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卢意光律师接受了王刚父母的委托。
为了帮助查明王刚的死因,卢律师建议进行尸体解剖。在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王刚父母接受了这个建议,一周后,尸检结果为:王刚系急性咽喉炎伴喉梗阻至窒息死亡。同时,王刚父母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了这起事故,经查实:“杨医生”及诊所均未取得相关资质,属于非法行医。案件很快由公安机关介入,“杨医生”被刑事拘留。听说“杨医生”被刑事拘留后,王刚父母稍稍感到宽慰,希望通过刑事制裁,给死去的儿子做个交待,也可以给自己的民事诉讼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
没有想到的是,一个月后,“杨医生”被释放,理由是证据不足:非法行医与王刚的死亡之间因果关系不明确。王刚的父母失望了,如果这样,是不是自己的民事诉讼也将败诉?儿子王刚的死是不是就不了了之?卢律师经过仔细分析案情,认为“杨医生”在给王刚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并且与王刚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1、所谓的“杨医生”只有初中文化,没有取得医师资格,所设诊所也没有注册登记,所用药物没有合法来源,药物质量无从保证,属于典型的非法行医,是我国法律打击的重点对象;
2、在就诊过程中,“杨医生”没有书写任何的病历文件,给之后的抢救带来很大的困难,客观上影响了抢救的及时和针对性;
3、在输液时,40分钟的时间里输注了1.0G的林可霉素,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对林可霉素的用药规定:成人一次0.6G每8-12小时一次,滴注1-2小时。对于该药的不良反应的描述是“快速滴注本品时可能导致呼吸、心跳骤停”,而王刚在急救车上表现的就是呼吸、心跳骤停;
4、王刚所患“急性喉梗阻”的确比较凶险,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杨医生”应当及时安排患者转诊,因为小诊所对于这种病情根本无法抢救。由于“杨医生”对该病认识不足,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延误了王刚的及时诊治。
因此,卢律师认为被告“杨医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被告“杨医生”也对王刚的死亡表示哀悼,对王刚父母表示同情,但是认为自己并没有造成王刚的死亡,公安机关对此也有书面意见。
法庭审理一度陷入胶着状态,经过合议庭的认真讨论,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本案中被告在不具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为王刚治疗,作为被告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并可能存在延误疾病的及时诊治,因此被告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原告及王刚未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行为主观上也存在一定过失。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8万元。
一瓶盐水未挂完就昏死过去
2005年6月,23岁的小伙子王刚(化名)大学刚毕业,由于成绩优异,一毕业就与一家外资单位签订了合约,准备7月份正式上班。这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甭提有多开心了,特别是王刚的父母,终于熬出头了,老两口开始安排自己的晚年生活了。
6月底的一天,全家人吃过晚饭后,王刚觉得嗓子疼,过了一阵还有点发热,王刚的父亲开始有点担心了,就想着带儿子到医院去看看。王刚的母亲平日也偶有伤风感冒,就在家门口的一家小诊所就诊,既方便,还便宜,于是就说带王刚也到小诊所看看,虽然知道小诊所的杨医生没有什么文化,稍微懂一些号脉之类的事,但家里人想,先到这里看看,实在不行再转好了。
带着这种侥幸心理,王刚来到了这家诊所,一量体温,39℃,“杨医生”于是给王刚挂盐水,用的药是林可霉素,共挂四瓶。在刚挂了半瓶之后,王刚感觉呼吸越来越困难,量体温还是38.8℃,王刚父母开始担心药效,“杨医生”安慰说用药有个过程,再等一等。就在一瓶盐水快要挂完的时候,王刚突然叫了一声,然后昏死过去,这时大家都急了,赶紧叫“120”急救车。
“120”急救车把王刚送到附近的医院,虽经全力抢救,还是无力回天,王刚在父母的痛哭声中,两天后不幸离世。
律师提醒:
患者就诊应到正规医院
患者在选择医疗机构就诊时,一定要到有资质、合法的医疗机构就诊,不要贪图方便、贪图便宜,否则,不仅会有可能导致生命、健康面临极大风险,而且在诉讼中也会被认定存在一定过失。当然,如果患者是被蒙骗,则另当别论,非法行医者则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非法行医的界定,在法律界历来是个很有争议的话题。一直以来,大家比较认同的是,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但是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执业证书是否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意见非常不一致。其原因是很大程度上,是我国《刑法》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认定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
但值得重视的是,卫生部办公厅曾对上海市卫生局作出批复: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按照非法行医处理。
律师介绍
卢意光(本报特约医疗顾问)
毕业于南京大学,医学硕士。外科工作多年,从事医疗、教学及科研工作,后转到医务处专门处理医疗纠纷,擅长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决心投身卫生法学领域,致力于医患纠纷的理论和实务研究。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处理大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医疗鉴定冒出假专家》、《找熟人装牙装出九级伤残》、《23岁小伙死于非法行医》、《不拍侧位片导致骨折手术失败》、《肺结核2年被漏诊》等案例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最终为受害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
工作之余,他还致力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理论研究,先后在《上海律师》、《中国卫生法制》、《医学与法学》、《上海司法研究》等专业刊物发表多篇论文,对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立法、司法问题提出了大量见解,受到业界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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