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江苏盐城人,今年初,在上海某企业上班时发生工伤致五级伤残。单位曾为他买了保险,并答应给小李28万元的赔偿金,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小李不清楚自己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可见,工伤构成五级伤残,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外,上海出台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本案中,28万元的赔偿比《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高了很多,实际上里面已包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的赔偿。所以,单位没有义务再支付其他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