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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托新思维

(2014-02-19 22: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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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土地信托新思维


  2013年10月10日,以新型土地流转信托产品首单“花落”安徽宿州为标志,借助土改新政及信托公司这一新角色介入的双重助力,在政府性土地信托之外,农村土地信托新开了一局。
  如此或可带来多方获利。首先,在目前制度安排下,农村土地确权完成后将有两个难题随之而来:一是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落实;二是土地不撂荒并实现规模化、集约化使用。因此,作为两者连接点的土地流转进行时,应找到一种既让农民流出土地后获得稳定收益,又帮助各类主体流入土地后获得足够金融支持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模式。
  这一模式该是什么样子,政府及农户、企业等主体以往已多有尝试,包括政府性土地信托机构、土地股份合作社、工商企业直接承租等。但往往囿于政府角色受限、参与方规模太小等原因制约,既难以确保农民利益真正合理实现,亦无法实现金融入农,探索新型路径的紧迫性一直存在。
  信托业近来回归“本源”的需要,亦成为其积极探索土地这一新领域的原因:到2013年底,重新起步七年的信托业在资管规模迈入10万亿元大关后,受制于通道业务日益收窄、资管业务全面放开的双重挤压,各公司不得不在单纯融资业务外寻找新的增长点。以土地信托为代表的主动管理业务,可能正是其转型与创新的重要途径。
  新型土地信托目前的含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及承包经营权不变前提下,将一定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由其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其利益或特定目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管理。信托体系权、责、利分离的制度特性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二者之间的契合,与领导层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后针对农村土地改革提出的一系列新思路,为这种新探索提供了空间与支持。
  与由政府出面成立公司作为受托人相比,除推动已有土地信托走向标准与规范之外,专业信托公司成为受托人可能会带来一系列好处:一、实现土地“纸上确权”及高效利用;二、土地权益虚拟化后变成农民“可携带”的资产,农民的信托凭证如能在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下通过交易市场转让,亦可为多方带来收益;三、信托公司为金融介入农业生产提供扶持。随着模式成熟度提高,它还可朝信托资产综合经营、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信托等领域拓展。
  但亦不容忽视的是,土地信托和互联网金融一样,都仍处于模式探索初期,政策及法律底线的模糊既为探索带来了巨大空间,亦可能因此埋下不少隐患。
  首先,农业经营相对高的风险与农民要求持续、稳定的收益间存在矛盾。在不改变信托土地农用(或种粮用)前提下,土地流入方是否能找到比农民个体更高效、利润更丰厚的生产领域及方式,且在目前农业保险体系仍相当不健全的前提下化解自然及市场风险,保证农民收益的稳定兑付及满足各方盈利需求以免农地他用,是考验这一模式能否存续的头等难题。而在地方政府身为土地信托委托人前提下,一旦出现盈利风险,农民可能会面临“找信托公司无根据,找政府无能力”的窘境。
  而这将随即引出“谁来承包”的难题:如土地流入方体量不大,信托公司的获利空间亦将相应受限。除大型企业之外,它们是否有积极性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由农民主导的中小规模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合作,能否找到能让双方获利的合作模式,将成为其避免“资本下乡圈地”的关键。
  第三,与理财信托相比,土地信托这类事物管理信托将会对信托公司提出全方位的高要求。而目前信托公司没有公开对农民作出土地信托收益刚性兑付承诺,为减少风险,或应在受托人审慎投资义务的认定标准、受托人违反审慎义务的责任及受托人的免责事由等方面作出明晰约定。此外,在信托登记制度缺失制约下,为保障农民利益,土地信托的盈利分享机制亦亟须透明。对此难题,学界目前的建议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土地监察人制度(或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信托利益进行确认。
  除此之外,土地信托还存在应建立明确可操作的农户退出机制等一系列难题。为了对此进行防范,地方政府在以往的试验中已进行了多种尝试,包括成立多级服务中心提供土地流转的全程服务等。在信托公司成为受托人、政府直接参与者身份淡化之后,其在对收益确定依据、税费制度、产权的流转补偿与变更登记等方面的职责或应加强。
  而在一系列关键性问题找到解决途径之前,土地信托的适用范围或许不应过分夸大。假如各类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又能获得金融扶助,为避免出现大量失地及农地非粮化或非农化大量出现等诸种问题,农民和信托公司的关系可能还需重新定位。
  “土地信托虽好,但它涉及的专业面很广,如果你想的跟农民想的不一样,一榔头把土地敲坏了,是要贻害后人的。所以它还要研究得再深一点,并且得有这个资质的公司,才允许去尝试探索。”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近日表示,“此花不许凡夫采,留与蟾宫折桂人。”这或许能代表目前官方对土地信托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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