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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到“支持各地区在房地产税等方面探索创新”。有关对个人开征房产税话题再一次引爆眼球。问题是政府部门的人员对外讲的都是房地产税的立法进程如何如何,到了媒体手里就变成了房产税已经开始立法了如何如何。实际上,这二者不一样的。
我用通俗易懂的大白话说下,依据法理上的税收法定原则,国家开征某一项税需要用立法的形式规定,但是在我国有关的税收问题,由于种种历史原因,税收依据在立法层面上有所缺失,基本上都是以国务院暂行条例的形式代替国家立法就开始征税了,这在法理上有问题,不符合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现在政府和人大层面的所谓的房地产税立法进程,说的就是把哪些个国务院征税的暂行条例变成全国人大的正式法律规定。
你比如契税我国目前还是用的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这暂行的时间有点长,这次房地产税改革估计是要人大立法了。房产税更是用的是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不排除这次房地产税改革也会推出房产税法。但是人家一说房地产税立法,你就认为一定是房产税立法,这有点曲解。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下面是引用的媒体报道:
房地产税,则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等。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由国务院发布的,该条例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只对经营性房产征税。2011年,上海和重庆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2013年“国五条”提出,要继续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随后传出杭州、广州、深圳等可能纳入试点范围,但最后房产税扩围杳无音信。2014年两会上明确要做好房地产税立法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时,已经把‘房产税’改为‘房地产税’,并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涉及到房地产业的相关税种(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的系统改革。
从2011年上海与重庆试点房产税,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以往“房产税”的提法转变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这“一字之差”意味着房地产领域的税收改革上升为房地产税体系建设。
——周争锋2017年2月23日写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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