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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资格以家庭为单位,配偶一方有另外一方也就有

(2016-08-03 20: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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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深圳二手房律师

房产

深圳二手房买家维权群

深圳房产纠纷律师

  今天朋友圈都在转发产权登记中心的所谓最新消息:“深户家庭第二套如果产权人只写非深户那一方,可以不需要再要求三年社保,但需提供配偶(也就是深户那一方)的身份证原件!”说的好像以前登记在非深户的配偶名下不行是的,其实一直都是可以的。

   限购是按照家庭单位计算的不是按照个人为单位,不管深圳户口家庭还是非深圳户口家庭,只要配偶一方满足购房条件另外一方就有。这是深圳限购政策《深府办〔2010〕82号》(附件一)文件的内容,也是我国婚姻法夫妻婚后财产共同制(附件二)的内容,我不知道为何在大家在具体解读限购政策时为什么就有人非要不按照家庭为单位,非要按照人头一个个去计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深圳户口的一方的购买房产登记在其名下,没有交社保的非深圳户口配偶也是所购房产不区分份额的房产共同共有人,我想不需要我再普及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后夫妻财产共有制的常识。那些认为,夫妻二人只有具有深圳户口或缴纳社保满三年的一方才具有用自己名字购买房产,另外一方不是深圳户口,社保没有交满三年,就没有购房资格,就不能用自己的名义购房的人,我想问下你们,如果具有购房资格的深圳户口或非深圳户口的配偶全款购买后,夫妻双方去申请变更登记,难道深圳不动产登记中心会拒绝受理你的变更登记申请,不让变更到没用缴纳社保的配偶名下,这可能吗。我告诉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登记在深圳户口或社保满三年的的一方名下,申请变更登记到非深户户口社保不满三年年的配偶名下,只需要提出变更申请登记,缴纳85元就可以做到的,我说的是在没有抵押贷款不需要赎楼的情况下。

   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购房时不允许单独登记下社保不满三年配偶名下,真有这政策的话,我倒想问问,这政策谁出的,知道啥是以家庭为单位吗,学过婚姻法吗,知道我国婚后财产共同制吗,知道啥是脱裤子放屁多一事不,合着这么变态的要求就是为了人家过户后申请变更登记,再收人家85元的变更登记手续费,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不允许用另外配偶的名义直接购买,为了这区区85元至于吗。

   2015年,深圳发生违约潮,买家都去法院诉讼继续履行,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给法院出具的买家购房证明中,写的是某某某家庭具备深圳的购房资格,可购几套,这时候不是也挺正常的吗,这时候为啥按照家庭为单位出具证明给法院,咋一到具体操作的时候就这么不正常了。

   据我所知,北京高院在2011年就明确的通知购房资格的范围是家庭为单位(见附件三),买家诉讼继续履行的只要配偶符合限购条件,判决继续履行就没有问题。2015年我有在深圳一个案件,昨天刚出的二审,一个买家,自己没有购买社保但配偶在深圳买了快十年,家庭是具备购房资格,自己签完买卖合同后,听中介说的认为自己没有购房资格,然后发函要求业主重新和自己的配偶签订买卖合同,过户给自己的配偶,引发的纠纷,起诉时诉讼的继续履行要求过户给自己的配偶,一审中以家庭为单位也开出购房资格证明,开庭时变更为索要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买家家庭具有购房资格,但是买家个人没有购房资格,买家要求业主重新和其配偶签约违反合同相对性违约。我代理的二审,我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因为限购是以家庭为单位,买家实际上在法律上有购房资格,并举证了深圳市产权登记中心在官方网站的答复(见附件四),可以登记在没有社保的配偶一方名下。二审判决,虽然认定买家违约,但是刻意回避了我上诉状所说的事实认定错误问题,深圳中院耍了个大滑头,知道我要用法院的判决书来核实这个问题,开庭时答应去和登记中心核实,最终还是选择回避,二审判决书对买家本人是不是具有购房资格可以用自己名义购买房产这个核心问题一字不提,只是说买家要求过户给自己的配偶违反合同相对性违约,我希望深圳司法系统给个明确答复的计划落空。

   我最后重申,真的有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购房时不允许单独登记下社保不满三年配偶名下的政策的话,我想这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定是想当被告想疯了。来找我吧,咱告他丫的,给他们补补婚姻法。

    —周争锋2016年8月3日写于深圳

       转载请注明出处


附件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

  (深府办〔2010〕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和投机炒作,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在《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36号)的基础上,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上来,提高认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认真落实近期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信贷、土地、税收等相关政策。

 

    二、在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交易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附件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1年12月13日)

五、(对未办理网签的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的处理原则)

  房屋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双方虽未办理网上签约,但买受人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见附件一)的,可以判决或调解出卖人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具备资格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经释明当事人变更请求的,按本纪要第三条的内容处理,当事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买受人对其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负有举证责任。买受人应当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见附件二),并提交书面承诺保证其陈述真实。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材料以致法院无法审查核实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出卖人对买受人的权利主张表示认可的,不免除买受人的举证责任。

  法院应当根据买受人提交的证据主动审查买受人家庭是否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并做出认定,必要时应当向相应的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核实,避免当事人通过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的方式规避上述政策规定,实现房屋过户的目的。

附件四:关于办理《购房资格证明》的相关事宜

      来信:根据粤高法【2013】403号文,对于拍卖的房子情况,需要当事人须提交《购房资格证明》于当事法院。本人8月中旬前往产权登记中心办理《购房资格证明》,被登记中心人员告知无法办理此证明,只能办理《房产信息查询》。但把查询表提交法院后,法院表示不符合要求,须按通知提交《购房资格证明》。请问办理《购房资格证明》的流程,应到哪个登记中心、提交何材料进行办理?谢谢,盼回复。

      回复:您好!根据《关于在审判执行、办理公证工作中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粤高法[2013]40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导致限购区域内的住房发生所有权转移案件的过程中,或实施导致限购区域内的住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执行行为前,拟取得该住房所有权的自然人可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出具《购房资格证明》。购房资格证明材料如下:(1)《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提供(二代)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交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已婚、离异人士和未成年人还需提供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其他家庭成员(二代)身份证。深户家庭购房登记在非深户成员名下且未提供社保(纳税)证明或购买第2套住房的,需核验深户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应通过身份信息识别系统进行查验,系统无法读取信息的,深户申请人需提供公安局出具其为深户的证明文件(如户口簿、身份证办理回执等);(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已婚人士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人士的提供离婚证明(复印件)及未再婚证明(原件),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士,提供未婚证明(原件);(4)缴纳社保或纳税证明(原件)。非深户家庭申请的,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在本市最近连续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文件或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来源:深圳市国土规划委员会网站)链接

http://dzxf.szpl.gov.cn/dzxf/dzxfanswer/dzxfAnswerAction.do?method=frontView&_SUBJECT1=资格&ID=21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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