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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父母出资的理解和适用

(2013-01-11 14:09:32)
标签: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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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个人观点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父母出资的理解和适用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周争锋律师    13417447825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究竟什么是父母出资很多人避而不谈,我个人认为该条的所谓父母出资只是指直接从父母帐户里打钱给开发商或给前任业主,不包含把钱打入自己子女的帐户再由子女支付给开发商或前任业主的情况。后一种情况应区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或借贷和子女购买房屋这两个分段的法律关系,究其原因就是钱是种类物。

 

      因为钱是种类物,父母转账给自己子女的行为可以是赠与、借贷或不当得利、彩礼,但是在法律上和子女购买的房产的房屋买卖行为没有必然的关系。想要证实就是为买房目的而转账,实践中也很难,转账你有指明是要子女购买的哪套房?按照法理父母转账给自己子女的行为和子女房屋买卖行为是两个不相干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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