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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罪可以和解?

(2016-03-27 08:16:15)
标签:

长安区法院

人大代表

辩护律师

扰乱法庭罪

分类: 法制

扰乱法庭罪可以和解?

长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时,一位旁听的区人大代表竟然冲到辩护席破口大骂,并挥拳殴打辩护律师,在律师脸部留下了十公分的划痕和明显肿块。当日庭审是否继续,媒体没有报道,但辩护律师在面部软组织受损的情况下,其辩护显然难以为继了。

从这位人大代表在法庭上的行为,根据刑法,他已经犯了扰乱法庭罪。作为人大代表,法警无法当场拘捕;须经长安区法院呈文该区人大常委会,取消其人大代表资格后方能执行。但接下来的事情却“妙不可言”:这位人大代表向辩护律师写下了告饶信,然后,辩护律师与打人者达成了和解。这和解背后的诉讼双方的交易,讳莫如深,新闻记者自然难于报道了。

这件事情就这么完了?这法院到哪里去了?咆哮公堂,公堂是不能置之不理的;咆哮之余还擅动“私刑”,置公堂于何地,似乎公堂也不能不置之不理。这位人大代表打的是律师,藐视的可是法庭。现在,打的与被打的两造“和解”,这位人大代表作为利益相关的一方,为免牢狱之灾,通过撤诉或其他利益交换获取辩方的让步,局外人大概也不难猜测。两造之间做什么“交易”,是他们之间的事,但法庭受辱,却能“置之度外”,这种唾面自干的修行,真到了不知荣辱的境界。法官的“修行”境界,无关小民,但国徽庄重,不容受辱,要在国徽之下“混饭吃”,“吃”掉的可是国法。


据腾讯网报道,3月27日长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暂停该人民代表职务,长安区随即对该人执行拘留,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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