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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的辩护“精彩”在哪里?

(2016-01-10 09:55:41)
标签:

快播辩护

分类: 法制

“快播”的辩护“精彩”在哪里?

不了解“快播”,但从“快播”的辩护知道了“快播”;不知道“快播”的辩护;但从人民日报和新华社的“精彩”辩论知道了“快播”辩护的“精彩”。

“快播”辩护的“精彩”,不在于它不否认“快播”传播了黄片的事实,而在于它提出了一个问题,提供解码器服务本身是否有罪?公诉方自然知道,这个问题无法直接指证罪名,所以,提出了“快播”提供黄片的证据。而“快播”辩护则针锋相对,公安机关收缴、保管“快播”公司电脑设备和取证过程不合法定程序,取证机构存在利害冲突关系。如果辩护成立,该证据即为法律上无效的证据。

“快播”辩护从法律辩护专业层面而言,可谓直奔法庭辩护的主题,而用大众熟悉的语言,简洁明快,说理反驳透彻。对于“快播”案幕后可能存在的业内竞争对手的倾轧,辩护妙语联珠而不落形迹,引起本来就对此案内情有所猜测的舆论共鸣。“快播”辩护在庭辩阶段明显占据胜场,为法庭最后判决产生了变数。

庭内的变数发酵到庭外,人民日报与新华社这两个一号媒体打起笔仗,让“快播”辩护的精彩发挥到了极致。人民日报的文章可谓“义正词严”,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称“精彩”辩护不配得到“掌声”,因为“快播”传播黄片是不争事实;而新华社的文章却从法律的角度,为法律赋予的“快播”辩护权利而叫好。这两个国级一号媒体的笔仗,一下子就把“快播”辩护提升到道德与法律的论战层面,这是“快播”辩护本身所没有“精彩”,但论战一经打开,却逃不过“快播”辩护本身。

人民日报的“笔杆子”有点差劲,一篇千字文,落下了两个把柄。一是“精彩”不配“掌声”。法庭公审,公众观看犹如看戏,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都各有自己的“戏份”,演好演坏,公众自有评判。掌声给谁,那是观众的权利,配不配,大概不是由那个报社的编辑或文胆说了算的。二是“快播”的罪名是成立,有待于法庭审判;法庭是否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也应该相信法庭的专业能力,哪有党报先行判定辩护意见为非的道理?中国法制发展到今天,人民日报在法庭未判之前,发这样的文章,落伍实在有点太多。新闻社的文章,看上去是对仗,但同为党的喉舌,纠偏、补台的成份居多,世人不必做更多解读。

社会组织(包括政府、企业)、技术与道德、法律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关系。核弹这类足以毁灭人类的技术,是罪与否,法律无从判决。就信息技术而言,会导致所有正义邪恶色情等各种信息的大范围扩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网络诈骗、盗窃行为已经成为现代智能型犯罪的重要渊薮。但人类社会不可能因噎废食,取消信息技术。科技伦理问题,在学术界早已打得不可开交,人民日报的作者可能根本不知道其中的深浅,用一句“技术背后的人应该有是非、分对错”,说得岂不太轻松?转基因技术、人类克隆技术,是非对错,你能分得清楚?像“快播”涉黄犯罪问题,上升到刑事审判,即要坐实故意传播黄片的罪名,而不是传黄道德不道德的问题。大众给予“快播”辩护的喝彩,不是为这不道德的后果辩护喝彩,而在于它对于涉及道德层面的法律和理性的思考。不管法庭最后判决如何,“快播”辩护提出的技术与道德法律关系问题、取证合法程序的问题依然会引起人们的不断关注,会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不断重演,人们也会不断重温“快播”辩护,这大概就是它获得掌声的原因。它配不配,也不是个是非对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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