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问题的背后
(2015-03-21 10:39:36)
标签:
房产不动产权证国土部法律意识公文审查 |
分类: 法制 |
《不动产权证》问题的背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部颁布的《不动产权证》一出台,就遭到了法律界的垢病。问题出在“使用期限”一栏。
不动产权,是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权和使用权。就房产而言,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即是将占有权与使用权一并让予;如果仅是使用权的转让,才有使用期限的问题。
中国现行商品房的所有权状态,房屋建筑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业主所有,除非房屋建筑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毁灭,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房屋建筑的土地业主享有使用权;对于土地租用期限以后,物权法已经有规定业主可以申请自动续期,土地所有人没有充分理由,不得拒绝。
国土部的《不动产权证》是针对相关法人所有不动产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证书,那么就必须根据我国不动产权的现状进行明晰分类进行填写栏目的设计。有使用期限的权证,只是使用权证,而非所有权证。严格的说,使用权是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通过契约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受国家合同法保护,有关法人与国家权力机关达成的契约,国家可根据需要颁发证书;民间因契约形成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其登记、变更,须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发权利证书,而一般使用权契约,无须国家颁发证书。这是一般的法律和行政公证书的常识。因此,从权利证书的设计上,国土部颁发统一证书的基本思路就出了问题。
就目前的证书中有关“使用期限”存在的问题,国土部负责人虽然作了只是指土地使用期限的口头解释,稍有法律知识的就应该知道,这种口头解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一个国家中央政府部门,出台一份关系到全国人民基本财产的法律证书文件,竟然出了这样明显的法律漏洞,暴露了国家行政机关有相当一批人,严重缺乏法律常识。在法律界与舆论界提出强烈批评之后,主管负责人还希望通过口头解释来掩盖本部门所犯的错误,而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改正,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国土部应该好好反省,认真学习中共十八大关于依法执政、依宪行政的决定。
国土部颁布的《不动产权证》出现的问题,不仅暴露了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甚至无知,还反映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程序中的漏洞。一般而言,政府文件在颁布之前,都须经过法律专业人士的评估审查。我不知道国土部在《不动产权证》这样一份严肃的法律证书设计过程中,有无专业法律人士的参与和审查,但在政府公文发布机制上必须要用法律监督程序的设计,缺了这个环节,这种贻笑大方、有损政府法律形象的事情还会层出不穷。我了解,有些地方政府在颁发公文之前,常交司法局进行法律审查,这个做法很好。但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工作职责,主要涉及国家司法行政管理这一块,完全没有中央政府各部涉法文书公布的法律审查。《不动产权证书》背后所暴露出来的法制意识的淡薄、行政部门公文的法律审查设置的缺失,决不是一个小问题。问题暴露出来,并不可怕,纠正就行;可怕的是再来一个口头解释、证书照发的“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