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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与学位

(2015-03-03 23:32:38)
标签:

学位

抄袭

于艳茹

人生

分类: 学位论文

抄袭与学位

去年沸沸扬扬的北大博士于艳茹因抄袭而被革去博士学位,似乎已经落幕。最近于艳茹接受媒体采访,认为抄袭论文发表时间是在取得博士学位、在北大毕业之后,北大无权剥夺她的博士学位,她本人已经向北大提出了申诉。

我坚决反对在学术研究中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任何抄袭行为应该受到谴责。但在处理抄袭者的学位问题上,授予单位一定要慎重。

学位是授予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生毕业论文达到相应学术水平而授予的学术称号。许多授予单位规定博士生要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甚至规定发表刊物的等级要求,申请人不得有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等等,这只是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资格限制,而与学位论文本身的学术水平以及相应的学位并无直接关系。申请人如果在攻读和申请学位期间,并无学术不端行为,那么他所取得的学位即合法有效,不应以取得学位之后的学术不端行为而递夺其学位。

现在于艳茹向北大提出复议申请,成功机率有多大?

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证书于2013年7月5日获得,而抄袭文章发表时间是7月23日。

从北大处理决定的角度看,抄袭文章的泡制过程,当然是在取得博士学位之前进行,据以认定于艳茹的学术不端行为实际上已丧失博士学位申请资格,递夺其学位自有其根据。《国际新闻界》杂志社肯定有来稿和审稿的登记,北大学位委员会要取得其收稿日期的证据,并不困难。在我看来,于艳茹的复议申请,要北大学位委员会推翻前议,可能性不大。

从抄袭与学位挂钩的一般处理程序上,北大的做法是否可作为范例而推广,值得考虑。于艳茹的抄袭文章发表距获得学位的时间太近,人们不难判断。但我们知道,学术论文的发表,杂志社由收稿到发表,处理有时长达一两年。如果在取得学位之后的两年后发表的文章发现存在抄袭行为,是否能依照收稿日期早于学位证书颁发日期来决定递夺学位与否的标准?我觉得,这样的操作比较客观公正,北大的做法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国内各高校学位委员会可以定为通行规则。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一旦被揭露,学术诚信破产,本人将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于艳茹的经历证明了这一点。所有的研究生都要引以为戒。于艳茹个人因此事导致失业乃至“一无所有”,的确令人感到惋惜,也是一次沉痛的教训。年青人犯一次错误并不可怕,现在既然已经申诉,当然还要看北大的复议结果。北大学位委员会的教授们当然明白,递夺学位,会对学生产生多么严重的影响,会相当郑重地投出自己手上的一票。于艳茹也要相信,不管复议结果如何,老师们同样会郑重其事。如果申诉被否决,绝不要怨天忧人,吞下苦果而自责自省,可能更有利于自己从沮丧中摆脱出来,振作精神,重新规划人生,在新的人生道路上证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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