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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深圳卖房19年而后悔一案

(2015-01-22 16:47:55)
标签:

房产

卖房19年

分类: 法制

谈谈深圳卖房19年而后悔一案

据报道,二十年前,凭口头协议,在深圳从事清洁工作的欧阳先生向在法院工作的邹某松购买了一套房子。在12万元价款全额支付后,欧阳先生一家没办房产证便搬进房子里面居住。2005年3月27日,欧阳先生与邹某松补签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卖方为廖某霞,邹某松以代理人身份在卖方一栏签名,同时以代理人身份出具了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赖丽萍(即欧阳先生妻子)交来购房款人民币120,000,购金侨花园4座C1006房”。后来他多次找邹某松要求办理房产证,邹某松均不理会,推说房子是他老婆廖某霞的。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欧阳先生将廖某霞及邹某松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并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证的违约赔偿金。廖某霞辩称,邹某松不是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其无权处分涉案房产,其处分涉案房产也未得到廖某霞的同意或授权,廖某霞根本不知晓涉案房产买卖事宜,也没有收到任何购房款,因此,邹某松处分涉案房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原告应立即归还涉案房产并支付其占有使用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在原告已支付购房款并已经取得、使用涉案房屋近二十年的情形下,应当确认原告基于涉案交易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判令被告廖某霞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应当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廖某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廖某霞未用语言或者文字对邹某松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买卖涉案房产之事明确表示意见,被上诉人亦没有举证证明廖某霞曾有行为表明接受,因此应当认定上诉人廖某霞没有将涉案房屋转让给被上诉人的意思表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成立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日前,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任何一个有常识的人,都会知道,二审法院作出了一个荒唐的判决。丈夫卖房19年,而产权所有人妻子廖某一点都不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此案一审法院判定,该项房产销售在事实上已经成立,责令廖某办理过户手续是正确的。二审法院何以推翻一审判决,除了依据合同法等冠冕堂皇的理由之外,幕后是否存在黑幕,值得关注。

在民事纠纷中,经常遇到的是当事双方,因为相关法律知识水平存在明显差距而使一方在法庭审判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在此案中,从事清洁工作的欧阳,与在法院工作的邹某,在法律知识上显然处于相当不平等的地位。邹某在售房过程中,不签合同、不办过房手续等,本身就有问题。一个有良心的法官,应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运用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明显不利一方给予必要的救济。二审法官,如果不是书呆子,就是有问题,这个问题用一句话可以概括,叫“良心被狗吃了”。

欧阳一家很不幸,遇到了没良心的法官。怎么办?首先是申请撤销二审判决,如果二审判决不予撤销,那就得以合同诈骗罪向深圳公安局报案,追究邹某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民事诉讼,以该房产现在价值,向邹某追索赔偿。后者一旦起动,民事调解即无可能。

根据现行法律,如果邹某未经产权人廖某同意,擅自处置其房产,并获得12万元的巨款,已具备合同诈骗罪的客观特征。一旦罪名成立,邹某不仅将承担罚款和对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而且可能被处徒刑。我国刑法规定,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属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廖某向二审法院提起的上诉,实际上已经为欧阳一家提供了邹某未经产权人同意出售房产的证据。2005年邹某的收据并与欧阳订立的合同,即成为合同诈骗的客观证据。这两者组成了有效的证据链,邹某、廖某想要抵赖都不成。如果邹某的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难逃鎯铛入狱,现有公职亦将递夺,欧阳按实际损失请求的民事赔偿,法庭也很难驳回。

邹家夫妇,不要机关算尽太聪明,得好好考虑一下此事的后果。不要欺侮人家缺乏法律知识,把买房子像买白菜一样,以为钱货两清就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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