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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国家与社会关系论例》序

(2014-10-15 16:35:50)
标签:

晚清史

户籍制度

吏役

军人社会

厘金

分类: 历史

《晚清国家与社会关系论例》序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当今学术界的一个热点。围绕着这个问题,有着林林总总的著作、论文,夹带着许多“外行”人莫名其妙、望而生畏的新名词。我还是习惯于从“常识”的角度“把玩”这个问题本身涉及的各个方面。

国家作为一种政治统治机构,离不开社会。它从社会中产生,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它凌驾于社会之上,又要从社会汲取各种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它的汲取资源的方式既受制于社会历史的条件,社会也会因之而引起各种反应;在从社会汲取资源的过程中,国家也会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侵入”,如何保证国家的“凌驾”地位,又成了国家体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不是一个超然的实体,它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有机体,有着与大社会相通而又相异伦理道德和政治信条,并建立一整套复杂的行政法、民事法和刑法等法律体系加以规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一种互动关系。国家作为社会的产物,也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可以是机构设置的变动,政策制度的调整,法律法规的修订,人事选拔的优化,也可以是整个国家形态的变革。国家作为政治实体,有其特殊的政治利益和目标,这种政治利益和目标,根植于社会之中,又区别于“芸芸众生”个人利益和目标,因此,国家政治利益与目标与地方社会、阶级和阶层、政治社会团体乃至个人会产生不同程度的紧张关系乃至冲突。国家既是一个社会控制和管理机构,自身也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有官僚、吏役、警察、军人等等,其内部的控制与管理,也会间接地影响到这些在国家机关的执事人员与其家属、亲友的各种社会关系。国家要处理与社会之间如此错综复杂的人事、经济、政治、法律和伦理等关系,有一个“学习”过程和调适过程,尤其是在国家形态发生变革的时候。这种“学习”和调适,当然也受到国家自身发展的历史和主客观条件的局限。在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取得国家政权的方式以选票取代了暴力,社会中的不同利益群体通过组织政党参政执政,这是社会限制国家过度“凌驾”的一种近代形式,而不能改变国家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暴力性的“凌驾”特点。所谓国家“合法性”问题,只是国家使用其权威、强制和暴力是否符合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有关国家行为的基本伦理规范。在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各种国家行为伦理规范在意识形态领域的竞争,也将更深刻地影响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社会对于国家的“认同”程度,成为当今许多国家政府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同样也困扰着一些国家和地方的社会自身。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利界限并非一纸契约而确定,但其模糊或清晰,则是政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尺。

上述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的诸多方面,几乎每个方面乃至细部(如国家机构、法律、制度所对应的社会关系,不同利益群体或地方社会差异性反应等等)都可以引出长篇大论、宏著巨制。本书收录的四篇论文,是我的四位研究生在这一研究领域所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加上我的这篇短序,可以说只是“四菜一汤”的“家常便饭”。这些文章有的写于十多年前,最晚的也已经五六年了,既非“精品”,也非“新品”。之所以结集出版,是因为它们在涉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研究中,都有些“可取之处”。至于时间范围,入选的文章也只限于清代,尤重于晚清,当然也不可能涉及晚清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所以定文集的名称为《晚清国家与社会关系论例》。

聂红琴的《清代户籍制度初探》探讨的是清代国家控制和管理人口的一项基本制度。中国传统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户籍,通过户籍管理和控制社会,征发徭役,但到明代实行“一条鞭法”和清代推行“地丁合一”,偏重于编丁的传统户籍制度逐渐失去其统治价值,在清代人口激增、迁徙频繁的形势下,户籍制度也推陈出新,丁口并重,形成了世界历史上最早的国家人口编审制度。清代废除了长期沿袭的贱籍制度,不再以户籍区分良民贱民,也是清代社会巨大进步的一个重要方面。处于“四民之末”的一部分大商人(主要是盐商),由于同政府财政利益的特殊关系,从晚明取得“商籍”,到清代不断扩大其范围,则是因为这种户籍所具有的异地参加“科考”的特权。军籍制度却在其经济基础——屯田日趋瓦解的形势下名存实亡。灶户作为盐业生产的特殊编民制度,由于灶地买卖、灶民迁业和盐业生产雇佣劳动关系的增长,也失去了其实际意义。论文较好地构勒了作为保甲制度、科举制度、徭役制度基础的清代户籍制度如何因社会变迁而不断演变,最后在清末预备立宪的推动下向近代户籍制度过渡的历史过程。

李雯的《职役与清代社会》也是国内较早探讨清代差役这一群体的论文。在中国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中,政府衙门的差役是以一种民间徭役的形式征发的。宋代王安石变法推行以钱“折役”,政府以“折役钱”收入雇佣差役,事实上开启了差役作为一种谋生职业的先河。明清从“一条鞭法”到“摊丁入地”,国家丁役基本上都以货币形式征收,差役遂形成为政府雇佣的一个庞大的职业群体。对于这个新兴的职业群体,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以“贱役”视之,并纳入到等级社会的最低层,但却又不得不依赖他们行使国家之于民众的权威。清代国家对于这个公务职业群体的管理,本身也处于“学习”阶段,再加上等级社会的偏见,在雇佣价格上严重低于社会道德底线;禁止本人及其子孙通过科举考试上升其社会地位;在与良民涉及刑事的法律关系时往往依良贱律量刑;一些族规家法甚至有身充贱役开除族籍的明确规定。前近代中国社会中的这批国家“公务员”有着旧官僚群体共有的“权力寻租”、贪污腐败,内部也会架构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但因其处于“官民交接”的第一线而形象特别丑陋不堪,而国家与社会的偏见与局限,也阻碍了优秀人才向职役群体的流动,使国家职能的履行大受影响。清末新政改革,废除科举制度,为职役提供了上升的社会阶梯,法医、警察的出现,也逐渐取代了传统的差役,为民国时代国家公务员体系的形成开启了通道。这是一篇比较系统论述作为国家执事人员——职役群体兴起和消亡过程的论文。

于美莲的《学人从军与晚清军人社会的变迁》则是探讨国家另一批数量庞大的雇佣人员——军人群体与社会变迁的互相关系。惩于唐中后期的藩镇割据,宋代以来,国家制度安排中的“重文轻武”到明清时代已形成根深蒂固的社会观念。军官选拔虽然有武学、武举制度相配套,但其执行也不像科举制度那样井井有条,严密契合,才俊之士很少愿出武途。“没有文化的军队”,是中国传统军队的基本形象。“学人”作为一批有知识有文化的群体,积极主动从戎,始于湘军和淮军。而国家军事近代化的进程对于专业人材的急需,首先出现于海军,之后新式陆军的组建,吸引了大批军校生。清末新政改革,提高新军军人的社会地位和薪饷标准,民族危亡刺激起来的尚武观念,科举制度的废止,使大批学子投笔从戎。军人集团社会成份和知识结构的改变,如何影响军人社会和国家政权本身,于美莲的这篇论文较好地演绎了中国近代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内在理路。

侯鹏的《清代浙江厘金研究》在形式上完全是一篇有关地方财政经济史的论文。之所以收入本集,我想以此作为晚清国家如何汲取社会财力的一个示例。唐以后的历代政府,很少有“横征暴敛”的记录,更多的是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化”的改革,到清代甚至出现了“永不加赋”的承诺。这是国家与农业社会财政关系趋于稳定的必然现象。除了官府特许的盐商和行商税负、报效比较沉重外,其他商人只有榷关以及牙帖等费,在“重农抑商”的社会环境下,却实际上享受着最大的税收“优惠”。在近代内忧外患的形势下,清朝国家主要依靠农业税收的“经济基础”难以为继,海关税和厘金遂成为近代新增的两大财政支柱。其中,厘金税的征收过程,特别能够体现清朝国家与商业社会的互动关系。浙江厘金初创时沿袭常关的做法,在水陆要交道设卡抽厘,为了保证政府的收入,采取比较定额的方法,并且利用既有的商业组织推行认捐包捐,而厘卡人员则通过各种手段中饱私囊,政府通过商道的变化调整厘卡布局,而商人则利用子口税和厘金的竞争选择商道走向,这种动态的细腻叙述,深刻地揭示了国家汲取社会资源的行政与社会机制,政府、厘卡人员与商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以致国家制订的厘金税则税率成了一纸具文。

四篇论文的作者在其成稿之时,都是初入历史研究领域的新手。在编集之时,虽然对篇幅进行了适当压缩,对个别文词作了些订正、修改,但基本上保持了原貌。读者不难感受到其中的青嫩气息。但是,他们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视角和方法,或许对我们的研究和思考有所启迪;他们所叙述的晚清历史上这些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问题,或许会让我们在国家与社会的现实关系中触摸到历史的脉动,让我们抚卷长思。

(2014年5月)

周育民、侯鹏编《晚清国家与社会关系论例》,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30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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