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能上访要求“公报私仇”
(2014-06-13 08: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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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上访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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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能上访要求“公报私仇”
唐慧是全国知名的上访母亲,为女儿被组织卖淫团伙多次强迫卖淫要求法庭严判而不断上访。2008年,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一审判决:秦星、陈刚招募、纠结、指示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秦星、陈刚、周军辉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11岁的幼女卖淫,致其感染性病和出现应激性精神障碍,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罪名成立。秦星被判处死刑,陈刚被判处无期徒刑;周军辉被判处死刑;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人强奸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
但对这个在司法界看来已经到了“极致”的判决,唐慧依然不服,不断上访,以至被劳教。唐慧的母爱,感动了舆论,也在舆论的声讨中,唐慧的劳教被撤销,改为训诫。
近日,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手续,对此案主犯秦星、周军辉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重审,并作出了司法解释。根据中国法律,最高法院在肯定犯罪事实之后,不核准地方高院的终审判决,即表示量刑不当,地方高院复审,必须在死刑以下进行量刑。秦星、周军辉两人被判死刑,唐慧尚且不服,最高法院在“鬼门关”放了这两人的生路,唐慧如何能够接受?因此,她表示要请律师,并不排除重新上访。
唐慧请律师应对复审,是她的权利。但应该明白,此案的复审,只能在死刑以下进行量刑,即使要求维持原判也不可能。在明知任何一级党政部门都不可能再对最高法院的裁定进行干预的情况下,唐慧如果重走不断上访的道路,在事实上就造成了干扰行政、司法的后果。
我们毫不怀疑唐慧的伟大母爱,我们无比痛恨犯罪团伙对一个少女身心的摧残。但无论母爱还是仇恨,都要以尊重法律为前提。母爱如天,但无法即无天,这个道理,唐慧应该懂、必须懂。毫无疑问,中国司法领域,存在着人情、行贿、错判等各种弊病,但在涉及唐慧女儿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法庭对于被告一方的严厉可以说有过之而无不及,相反,犯罪事实认定、量刑过程多少受到唐慧不断“上访”的影响。这次最高法院的复核,多少是对终审“过之”的纠正。
唐慧的女儿受到了摧残,出于母爱,要求将罪犯全部处死,这是私情私仇。对于罪犯如何量刑,法律不能徇私情私仇。母爱如天,只是对她的女儿而言;而法律是全中国人民的“天”。如果唐慧上访要求将“天塌下来”,那么,她的诉求不再是一种母爱,而是丧失理性的仇恨,任何一个公民,都没有理由要求国家的司法机关“公报私仇”。如果唐慧的目的达到了,就是另类的“徇私枉法”。唐慧应该改变态度,正确对待此案的最终判决,重新恢复自己的正常生活,否则不仅害了自己,而且还害了女儿,最终把自己的母爱也彻底葬送。我们不希望看到这样的结果。仇恨的放纵,会毁掉一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