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与学生签订“自杀协议”之议
(2013-09-19 1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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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学生、研究生的“自杀”现象似乎有所增加。遇到学生自杀,从教育行政到大学上下领导,无不紧张万分,要花大量精力应付家长亲属的“学闹”,最后的结局无非是花钱“摆平”,而花钱多少,就看“闹”的时间和力度。这种无序的惯性,终于在东莞理工学院所属的民办城市学院弄出了一个学生“自杀协议”。
法律专家说这份协议“无效”,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没错。但从法律的观点看,大学生也好,研究生也好,作为年满十八的公民,具有对民事和刑事行为的完全责任能力,如果非因学校方面的原因而“自杀”,学校其实没有任何民事责任。因为是本校学生,不幸自杀,学校方面给予家长以抚慰金,也是出于自愿和道义,而不能出于“学闹”的压力而“不得不”。如果真是学校方面的责任,也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在法院的参与下进行民事协调和判决,包括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现在,绝大多数学生自杀事件,几乎都是“私了”;私了,是出于家长闹的强迫。考试不及格自杀了,失恋自杀了,与家长闹翻自杀了,找不到工作自杀了,同学矛盾自杀了,只要在校园里发生,都成了学校“不可推卸”的责任。“赔偿要求”不满足,就闹不罢休。在法制国家,学校是要请警察来干预的。但中国是个“讲人情”的社会,人家孩子死了,闹也“正常”,你再请警察把家长关到局子里,太不合人情。如果当事人受不了这个“气”,再玩出拼命的事来,校方更加麻烦。超越法制的“乱花钱”就成了这类事情的润滑剂。东莞的这个民办学院不愿花这个“冤枉钱”,又找不到其他“救济”渠道,就拿出了这个于事无补的“馊主意”。
现在开学典礼、入学教育,“生命教育”成了第一课。与新研究生见面,我也不得不入俗套。讲不要自杀,太不吉利,只能以同学同室和睦相处的“正面教育”为由,甩个“谢同学不杀之恩”的“包袱”,让大家从笑声中互相珍重生命。生命教育,是学校的责任;但学生如果自己不对生命负责,那么这个“不负责任”的生命社会、学校都不可以代其负责。引起自杀的内因外因很多,社会学家会列举大量事实证明“社会责任”,大都是些七拐八弯的间接因素,这类间接因素同样对不自杀的人起作用。所以,拿到法律层面,只有直接原因才能“负责”。
这样“花钱消灾”处理学生自杀事件,从教育的角度看,示范效应很坏,是大学最不应该做的事情。第一,败坏社会风气,鼓励了“无理取闹”。第二,让其他在校学生看到了“法制教育”的“虚伪”,老师、学校遇事都在法外行事,还有什么资格要求学生遵守法制?第三,强化了“有钱能使鬼推磨”的金钱拜物教,让学生从这类事情的处理中“领悟”到“世上没有钱摆不平的事”。用钱打点“关系”,用钱行贿,乃至用钱买官卖官之类,虽然与“摆平”学生自杀的事性质不同,但背后的机理是一样的。
对一个年青生命的消逝,不论是自杀还是他杀或是意外、病故,老师、家长的心情都会无比沉痛。但是,对于这些年青的自杀者,人们在惋惜沉痛之余,也会在内心深深地进行谴责:你有什么权力中止父母给你的生命,有什么权力让父母、亲人、老师、同学和朋友承受这种巨大的痛苦?不论你在结束生命之前有多大的痛苦(在大学生、研究生这里,这类所谓“痛苦”大多还远不到“要命”的程度),在你结束生命的那一刻,暴露的却是可鄙的自私。在离开这个社会之后,再让自己的家长到学校上演毫无尊严、无理取闹的一幕,对于学校、老师、同学和自己亲人的伤害,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
所以,大学对于学生自杀事件的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出个条例。公安检察机关立即介入,目前已经做了。对于学生家长到学校来了解情况,学校应予认真接待,表达慰问,做些抚慰工作,并在自愿的前提下给付一定的慰问金,以补助丧礼费用。如果家长要求学校“赔偿”,一律走法律程序。影响教育行政运作和教学秩序的“学闹”,只能请警察来劝阻,不听劝阻,只能按有关社会治安条例进行惩治。学校方面只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做下规矩,这类界限不清的“人情”,数量不清的“摆平”费用,就会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