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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延友微博犯了几个错?

(2013-07-17 01:39:57)
标签:

易延友

辩护律师声明

轮奸案

杂谈

分类: 法制

易延友微博犯了几个错?

清华大学法学副教授易延友先生在微博上谈及李某轮奸案时声言,“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的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引起网民愤慨,随后改口“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易先生的微博原话如下:“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1、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引述海淀检察官的说法:让人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2、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律师发声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并无不当。3、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敝人不懂法学,前此评论李某新辩护律师声明的文章,不怕“班门弄斧”,不过是根据平时了解的一些法律常识和逻辑推理而论。看了法学专业出身的易延友先生发表的此番言论,比我这个外行还要外行。

从法律关系而言,强奸案件只有强奸人与被强奸人,这个“良家妇女”概念在法庭上毫无意义。法庭可能关注的问题只是被强奸人在案件中是否存在“过错”。这种“过错”,即使所谓“良家妇女”也可能发生。

易延友先生的话,不管是改过的还是没改过的,其前提是一样的,陪酒女不是良家妇女。这可能反映了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的观感,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如此表述,实在令人匪夷所思。酒店、娱乐行业,为招揽生意,尤其是推销高级酒类,会临时招募一些推销员,安排女性陪酒员是其营销方式的一种,根据服务顾客点酒的数量价格提成,或给予固定酬金。因此,在这一行业,有不少女性专职的或业余的从事陪酒,作为生计来源或临时收入。之所以出现这样一种职业,实际上是迎合了男性顾客暧昧的心理需要,充当陪酒女的女性是为了取得经济收入,而不得不有所迎合,但绝大多数是有自持界线的。陪舞女的情况也差不多。她们从事的这个职业,法所不禁,不管社会观感如何,法律人不能根据其从业状况将之与“良家妇女”区别开来,这与法律所禁止的妓女性质完全不同。绝大多数陪酒女、陪舞女,一离开酒店会所舞场,与一般“良家妇女”没有区别,甚至三陪女、妓女你也只能把她们视为“良家妇女”。至于职业体面乃至成“星”而当人情妇、做“小三”的,是不是也不在“良家妇女”之外?这种以职业观感而判定女性良莠,从法律人评论案件时说出来,实在有失专业水准了。

再说“危害性”,首先是受害方的危害性,其次才是社会危害性。在强奸案中,犯罪人对犯罪对象的危害性是制定法律、定罪量刑的基本前提,社会危害性,依鄙人陋见,基本不在量刑轻重的考虑范围。因为法庭根本无法估量这起轮奸案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只能根据犯罪情节、犯罪过程对受害人造成的身体和精神伤害给出判断。我真看不懂,易先生的这个“危害性”表达的是什么意思,如果是“从轻量刑”的理由,法律界的同行大概都会引为笑话。

观察本案,在我这个外行看来,如果轮奸事实成立,不论控方还是辩方,都会围绕着受害人过错有无或大小、加害人为未成年人、加害过程有无暴力或威胁以及参与人数等等,在适用刑律和量刑轻重等问题上展开激辩。李某为未成年人,当然有从轻量刑的法律依据,但作案人数达到五人,对于受害人的身心危害显然重于二三人,法庭在量刑时也不可能不予考虑。作为受害人,在法庭现场会面临巨大的精神压力,李某新辩护律师的声明已经让她感到“第二次伤害”,那么,在法庭现场,这种“伤害”必须承受,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至于易延友的言论,几乎走到了侵犯个人名誉的边缘,如果“陪酒女”、“陪舞女”群起打官司的话,公开道歉恐怕是免不了的。

最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法律要求不得公布其姓名。敝人事先不知,看了辩护律师的声明方才知道。而易延友先生既为李某新辩护律师声明辩护,却直呼李某之名,岂不是将辩护律师的声明当作耳旁风。身为法律人,事先当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事后又经“声明”再次提醒注意,依然直呼犯罪嫌疑人的名字,易先生是为之辩护呢还是调侃呢,从上下文看不出有什么内在的理路可供读者判断。

作为一个名校任教的专业人士,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发表短短一百多字的微博,出了这么多法律知识、逻辑问题,我对易先生的学术研究能力有点怀疑了。如果是做学问,这样搞是要出乱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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