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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入市场的文化制品是“出版物”吗?
周育民
从学术批评网上看到北京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对《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性该书为“非法出版物”,并处罚人民币一万元的消息后,认真看了一下2011年实施的修订后的《出版管理条例》,发现这个条例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北京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并无权对未进入市场的文化制品进行执法的权力。
首先,条例称:“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这只是对出版物的形态进行了描述,而未对出版物的规定性作出明确的界定。严格地说,能够称之为“出版物”的,只是进入市场的批量生产的文化制品。但从整个《出版管理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来看,就是对于进入市场的批量生产的文化制品的国家行政管理条例,而不是对所有文化制品的管理条例。
其次,北京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的名称已经对该行政机构的性质和职权作了明确界定,这个执法总队的职权范围,权限于“文化市场”,不能超越它的职权范围进行执法。
我们知道,在中国,以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形成的各类制品随处可见,但并非所有这类制品都具有“出版物”的资格。有些许多没有印刷单位、出版机构的图书,文化市场执法总队肯定是不敢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来宣布它们是“非法出版物”的。
最常见的是佛教寺院放着的供人随意取阅的佛经,基督教会的《圣经》,清真教堂的《可兰经》,以及林林总总高僧大德的传记、忏文,数量巨大,流通广泛,你说这些经书对进入市场的宗教经书完全没有影响,不可能。但它们都是信众自己出资印刷免费散发的,不在“文化市场”之内,执法总队就无权制止、封存。
其次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用于内部流通或交流的印刷品,包括通讯、简报和各种参考资料、研讨文集。至于带有广告性质的宣传资料更是不计其数。
公民个人因为各种需要,也有各种印刷品和电子制品的制作和散发。最常见的是名片,还有量身定制的日历、邮票附页,至于个人的诗集、文集等,在采取免费赠送的情况下,国家机构也不能干涉。
有些文化制品,虽然未经出版单位出版,即使进入市场,也很难以“非法出版物”论定。比如抄本进入拍卖市场,政府的一些内部文件资料在若干年之后,被当作文物或研究资料进入书市等等。对于这些东西,文化市场的执法也要十分慎重,看看这些东西是不是与进入市场的各出版机构存在利益冲突。
所以,条例规定,“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至于非出版物,就不在《出版管理条例》范围之内。非出版物中如果存在违法宪法、攻击和颠覆性言论的,属于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存在侵犯其他公民的权利的言论等行为的,由当事人起诉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定。
回到《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这一小册子的事情上来,如果北京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在什么经营商这里查获这批图书,依条例作出判罚查封,没有错。如果接到当事人举报,以没有出版单位而定以“非法出版物”,加以查封罚款,则是越俎代庖,因为有没有侵犯当事人权利,是由法院判定的。说句不客气的话,这是多管闲事。现在北京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的执法行政命令已经下达,《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的编者恐怕只有通过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