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温县警方抓窃车贼的做法太危险而不专业
(2012-10-10 08: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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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击毙小偷杂谈 |
分类: 世事 |
河南温县警方抓窃车贼的做法太危险而不专业
据报道,河南温县警察在抓捕盗车的小偷时,窃车人疯狂逃逸,车速高达150多码,在驶入绝境时,窃车贼又跳车逃跑,并不顾鸣枪警告,继续袭警拒捕,最后被击毙身亡。
这事在网络上迅速引起围观。事情真相究竟如何?当时在场的村民说窃贼已无路可逃,未见拒捕。咱也不能偏听。但就警方提供的情节而言,罪犯拒捕,根据用枪条例,有权开枪。这也不是没有道理。
现在的问题是,警察可以不可以在窃车人以危险方式逃逸时,警察可不可以如此追捕?
记得两年前河南洛阳发生了一起案件,我曾写过一篇《到河南,别抓小偷》的博客。这起案件的经过大体是这样:
一个小偷偷了别人的助力摩托车逃跑,追者扔了身上的皮带,小偷驾车失衡摔死,被判三年徒刑,因“认罪态度好”,缓刑三年。
此事也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河南当地的一位法学副教授以“生命第一、财产第二”的理念为河南当地的法院判决作了辩护。
现在我们又河南看到了这样的案件。生命第一、财产第二的原则还是由一个老农说出来,谴责的对象却是警察。
受害人如果在抓小偷过程中,哪怕是一个小动作引起作案人死亡,在河南都属于犯罪行为,那么,依此类推,河南温县的这次抓捕过程也是一场荒诞的“犯罪”。
警方在事先已经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抓捕的方式不是堵截,而是“撵他”。在罪犯以时速高达一百五六十公里的速度开车逃逸时,还是继续“撵”。根据2010年洛阳的这个案件,受害人追赶窃车贼时,也只是远远地甩了根皮带“撵”了一下,结果造成窃车车翻人亡的惨剧。那么,我们根据河南当地法院的判决依据,温县警察在这次追捕时,已经有了“犯罪动机”。因为谁都知道,在逃犯以如此高的时速驾车逃逸,撞车碾压、车翻人亡的惨剧随时都可能发生。在这时,车重要呢,还是人重要呢?
如果根据当年洛阳法院的判例,那么,温县警察的这次抓捕行动,有点像是“过失犯罪未果”。
我这么质疑,不是说警察不能进行这类追捕,而是质疑当年洛阳的这个判罪理由。窃贼从窃车到驾车逃逸,是一个连续的犯罪过程,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任何公民、警察都有义务和责任制止犯罪行为。只要制止行为本身不是直接危害到罪犯生命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以甩皮带而言,受害人只是在阻止犯罪人逃逸,完全不是直接危及犯罪人生命的行动,犯罪人可以采取停车、弃车逃逸等方式避让,中止其犯罪行为,造成车翻人亡的后果应属咎由自取。如果判追贼人有罪,那么,逃犯在途中被车撞死,抓捕时犯心脏病猝死等等,追贼人都可能有罪了。洛阳的这个判例成立,给了人们质疑温县警察的另一个理由。
现在温县的案例,实际上是两个互相关联又互相区别的犯罪过程。犯罪人弃车逃跑,是从窃车到转移赃物的犯罪过程,往下是拒捕的犯罪过程。窃车自然罪不至死,但如果以危险方式拒捕的话,不论前罪多么轻微,警察都有权力开枪。因为拒捕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犯罪人采取危及警察生命的行动拒捕的话,警察的用枪条例是允许开枪的。现在,大家把两个问题扯在一起讨论,窃贼罪不至死,简单推论警察开枪不当,我认为甚为不妥。
温县公安局从此案中应该吸取的教训是,抓捕像偷窃车辆的罪犯时,行动预案要做得更加周全一些,尽可能地防止发生罪犯驾车逃逸可能产生的后果更加严重的次生案件,在大街上“撵”的做法有点太不专业。如果没有把握当场抓获,通常采用的做法是隐蔽追踪,找到罪犯的窝点和销赃地点,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进行抓捕。至于开枪打死拒捕者是否有违用枪条例,当事人与旁观者叙述的情况差异太大,无从评论,像这类当场击毙拒捕人的行为,通常是要由上级公安部门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现场勘察作出鉴定的。舆论可以关注质疑,但真相未明之前,切莫草率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