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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修改之我见

(2011-12-11 11:48:57)
标签:

校车安全条例

交通法规

教育

分类: 教育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修改之我见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在校车事故不断出现的情况下终于出台。这是国家关心爱护下一代成长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法规。在较短的时间里面拟定这样一份条例,考虑难免不周,需要社会、交通和教育界的方方面面提出修改意见,以臻完善。粗看条例,我以为尚须作以下补充或修改。

一、校车着色和标致,应由条例统一规定,以免各地校车色彩歧出。因为现在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仅有本省本市的,而且还有为数不少的外地车辆。如果校车因地区差异而色彩不同,难免造成司机识别困难。全国划一色彩,不仅司机易于识别,而且行人和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均能知道,在校车行驶过程中,如果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校车事故的,亦须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我建议,校车车身全国统一采用醒目的桔色。

二、校车行驶安全规则中,应增加车辆行驶安全间距和车速等规定。目前草案仅规定校车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而未对其他车辆与校车的安全距离与时速进行规定,不能有效避免校车的安全事故。因此,我建议,尾随校车车辆,行驶时速也应限制下60公里以下,间距校车距离不得小于50米。在双行道超越校车时,应预先鸣笛。对面与校车交汇前,亦因限制时速在60公里以下,且须预先鸣笛。鸣笛次数亦须作统一规定,以使后行左右车辆司机能够识别。行人、非机动车在交通中亦应主动避让校车。这些规定应相应补订入现行交通规则。校车与其他特种车辆(救护车、救火车、警车、军车及危险物品车辆)的交通关系,亦应有所规定。

三、校车车内车外安全行驶均应有摄像监控。车外摄像监控,有助于在校车行驶中监察其他车辆违规行驶威胁校车行驶安全的行为,记录校车的行驶路线和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认定;车内监控有助于司机在校车行驶过程中注意学生的不安全行为,同时记录学生上车、下车和交接的整个过程。

四、校车基本安全设施应在条例中有所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幼儿园车辆的踏步距离地面的高度与台阶高度;座位安全带装置;除车门外的辅助逃生装置;山区校车的钢架强度等。

五、校车备用车辆应由政府财政统一配备。各教育单位自备校车一般根据学生需求数量配置,难免遇有故障临时不能出车,都配置备用校车,难免造成浪费,由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配置备用校车,供各教育单位临时申请调用。

六、校车生产和安全技术检测、大修单位应由资格审查和专用营业执照。

七、学生离车交接,目前规定幼儿、小学生均须有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员接送,失之过宽,也过分加大了校车司机的责任,这不符合校车安全条例的用意。鉴于校车接送地点一般离学生住家不远,小学生均有能力步行到站或到家,可以只规定幼儿须有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员接送(从法律角度看,即使幼儿交接,其实也需要复杂的手续,比如交接记录、家长和其他监护人员的身份证明等)。

八、校车驾驶副座,如不得已安排学生就座,应安装气囊。草案规定学生不得乘坐驾驶副座,自然是出于安全考虑。但难免造成资源浪费。是否可以在学校不得已安排学生就座时,要求增加气囊的规定。

校车安全条例的实施,将增加为数不小的费用,政府、学校、家庭如何分配负担,需要各地政府认真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慎重处理。现有的大批校车如何在基本合乎要求的前提下逐步过渡到完全合格校车,也需要有个明确的时限。总之,这件好事,必须尽快办好,让我们的下一代能否安全上学、安全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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