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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索沃“独立”的“不违法”与“合法”

(2010-07-23 20:13:33)
标签:

主权国家

国际法院

科索沃独立

杂谈

分类: 国际

科索沃“独立”的“不违法”与“合法”

下面是从凤凰网上下载的一段报道:

人民网7月22日电联合国国际法院22日宣布,科索沃2008年单方面宣布从塞尔维亚独立一事“合法”。据悉,国际法院的法官以10票赞成,4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上述裁决。尽管该裁决并无任何法律约束力,但仍将对科索沃争取国际社会承认的努力扫清道路,甚至刺激全球范围的分离主义运动更加活跃。国际法庭裁决称,现行国际法并不禁止某一地区“宣布独立”,因此科索沃的举动“不违反国际法”。

看来,新闻摘编者并不理解国际法院的裁决。这条裁决的原文没有错,因为国际法没有禁止某一地区“宣布独立”,所以科索沃独立“不违反国际法”。但不能说“不违反国际法”,就是“合法”,因为国际法也没有允许某一地区“宣布独立”的规定。

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法律调节的是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法无禁者即为合法。但在国际法中,参与的主体是主权国家,非经主权国家间的国际协定和国际组织的规约,就无从形成相关的国际法。因此,采取国际法未禁止的行为,未必等于就符合国际法(即根据国际法主张其权利)。允许不允许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某一地区是否“独立”,严格地说,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权力。在当今世界,没有那个国家会把这部分国家主权让与给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庭的法官只是根据国际法的现状,对科索沃“宣布独立”事件违反不违反国际法作出裁决,而不是对其是否符合国际法作出裁决。前者只是肯定了一个事实,即科索沃独立没有违反国际法;如果像编辑篡改为“合法”的话,那么,科索沃独立变成符合国际法了,反对科索沃独立的塞尔维亚以及其他一些不支持科索沃独立的主权国家变成违反国际法了。“不违法”与“合法”之间,差以毫厘,失之千里,岂能随便改动?

这条新闻据说采自人民网,但我没有查到人民网有这样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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