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肖阳“因果律、历史主义与自主性”
(2008-06-25 17: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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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性因果律历史主义肖阳杂谈 |
分类: 散文·书评·短论 |
写于1992年,未发表。
肖阳“因果律、历史主义与自主性”[1]一文的全部目的在于论证道德、文化与宗教的自主性,或者说为这些自主性辨护。他借助的是对“因果律”和“历史主义”的重新考察。对这两个东西,我们伟大的哲学导师康德和波普尔都分别作过精辟的研究,肖阳的创造性在于,将它们与文化自主性相关联。
我的看法是,肖阳没能达到他的目的。他自认已经达到,但他错了。
让我重构一下肖阳的文章逻辑上已经达到的成果:
1.因果律不是事实而是规则,人们运用因果律是因为信仰它,人们也可以不信仰它。
2.历史主义基于对因果律的信仰,我们也可以不主张历史主义。
3.为了理解某一文化现象,我们可以找历史原因,也可以找理由,我们的理解方式是自主的。
这是我们唯一可获得的结论,很显然,“我们的理解方式是自主的”不等于“我们的理解对象(文化、道德、宗教等等)是自主的”,肖阳的目的没有达到。
为了达到论证文化是自主的目的,运用肖阳所采用的手段,思路似乎应该这样:
1.文化有自主性
2.历史主义(历史决定论)否定文化的自主性
3.历史主义是错的,因为
4.历史主义基于因果律,而……
思路进行到这里进行不下去了,因为不能说因果律是错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说“因果律是一个规则,运用因果律只是信仰这个规则”,也丝毫没有对“基于因果律”的历史主义(历史决定论)是对是错作出承诺,因果律不是事实是规则,没有对错问题,但历史主义是否有对错问题呢?如果没有,也就是说历史主义就是因果律的另一种表述,主张历史主义只是信仰它,我们可以信仰也可以不信仰,那么,文化就可以有自主性也可以没有自主性,取决于我们的信仰;如果有,那么虽阐明了因果律只是一个规则,但并没有阐明历史主义是错的。
肖阳花了全文五分之四的篇幅致力于论证因果律不是事实而是规则,他的论证是细致而有趣味的,但结论并不新鲜,而且相当平凡。康德已使这个论点变得极为深入人心。前面已经说过,肖阳的新颖之处在于他将这个关于因果律的康德论点用来论证文化自主性,但他在这个关健点上论证太少,而且现有的论证是不成立的。
首先,“历史主义”和“自主性”这两个概念本身未获得透彻的阐明,一般认为,“历史主义”即所谓“历史决定论”,它实际上包含解释和预测两个方面,作为解释的历史决定论强调历史事件的发生有其历史原因,作为预测的历史决定论强调历史事件出现的必然性和非自主性。因果律与前者相关,自主性与后者相关。因果律的规则性和非事实性,导致了解释的历史决定论的规则性和非事实性,而文化自主性直接与预测的历史决定论相矛盾,因此,为了论证文化的自主性,必须象波普尔那样与预测的历史决定论开战,证明它是错误的。
解释的历史决定论与预测的历史决定论是不同的,前者是因果律在历史学中的一种表述,后者则是决定论在历史学中的一种表述。因果律与决定论并不等同,因果律并不排斥非决定论,但决定论与非决定论是互相排斥的。
肖阳正是在这一点上弄混了,他只是证明了解释的历史决定论也是一种规则,不是事实真理,他并未证明预测的历史决定论也只是一种规则,更没有证明预测的历史决定论是错误的。所以,他关于文化的自主性不能作任何断定。
他所能断定的是,在断定文化有无自主性时,我们有充分的自主性(我们愿意它有,它就有,愿意它无,它就无)。这个结论很无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