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中国古代的治国思想中,德治在长达近两千年的封建历史中一直具有无与伦比的影响力,历朝历代都将德治作为自己的执政理念。可是,关于德治的起源,许多人认为大概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兴起时提出的。的确,在儒家的理念中,先是孔子所提出的“仁”的思想,后来孟子将孔子的思想进一步发展而提出“仁政”的理念,这些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历史,因此我们主观的将德治思想的诞生加诸于儒家的身上。但是抱着严谨的治学态度,翻开史书,就会发现,早在孔子诞生时的数百年前,德治思想的雏形早已开始显现。
商朝末年,由于末代君主帝辛(即纣王)长期穷兵黩武,社会矛盾激化;再加上帝辛自己思想腐化,导致暴政不断,加速了商朝的灭亡,最后被周文王的继承者周武王推翻,结束了商朝的统治。
西周统治者通过总结商纣王暴政亡国的教训,认识到“为政以德”的重要性,为谋求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用“德治”的理念改造夏、商传统的“君权神授”的思想,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以德配天”中的“天”或“上帝”并不是像夏周神权思想中是哪一族独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上天选择人间君主的标准,是“为政以德”。所以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要修养道德,以道德约束统治者的私欲。唯有“敬德”,“明德”的君主,才符合天命与天道的要求,才能获得上天的支持,求得王朝统治的长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在“以德配天”思想中,对“德”有着具体的要求:首先,要敬天,就是指祭祀与尊崇上天,服从天命;其次,是敬宗,指要祭祀与尊崇祖宗;然后,是保民,指在维护王朝统治的前提下,保护百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西周这种以德为核心的天命观高度重视“民”的重要性,即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着王朝的盛衰、兴亡,而统治者能否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的向背。
“以德配天”思想具体落实到法制领域便是“明德慎罚”。“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淅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对后世的影响极为深远。首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维护了周代商政权的合法性,而且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其次,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对维护社会稳定、缓和阶级矛盾具有积极的影响;“以德配天”的指导思想中,六礼、七去、三不去、同姓不婚等思想构成了后来封建道德伦理,部分思想至今依旧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由此,这种治国思想为灿烂的中华文明的发展提供了舒适的温床,铸就了古代中国的文明与繁荣。在提倡法治的今天,德治的重要性丝毫不减,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刚柔并济,才能为中国的再次腾飞提供不懈的动力。(文/刘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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