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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中的婚姻规则

(2011-07-28 19: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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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未分类

婚姻,古学谓之“昏姻”或“昏因”。《说文》曰:“礼,娶妇以昏时,故曰昏。”何以要在昏夜娶妇呢?原来,我国最初的婚姻是掠夺婚,掠夺的妇女要在黑夜里才能得手。后世结婚便沿用了这个习惯,都在夜里迎娶,由此逐渐形成了婚姻的概念,同时把婚姻之礼称之为婚礼。

古代对婚姻解释有三,其一,汉代郑玄说:“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唐代孔颖达解释:“男以昏时迎女,女姻男而来……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名焉。”这里是从嫁娶的仪式来说的。其二,郑玄说:“婿曰婚,妻曰姻。”孔颖达说:“……此据男女之身,婿则昏时而迎,妇则因而随之,古云婿曰婚,妻曰姻。”这是从夫妻的称谓来说的。其三,《尔雅•释亲》中说“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郑风孔疏》说:“妇党称婚,婿党称姻。”概而述之以上三种,意思为:婿于昏时娶妇,妇因婿而来,随之定为夫妻的称谓,建立两家姻缘亲属关系,这些都是要通过婚姻仪式来实现的。

古代真正意义上的婚姻制度成型于夏商周时期。自夏启建立夏朝开始,统治者实行的就是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宗法制度。为了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至下的嫡长子继承制,而为了保证嫡长子的纯洁性,在婚姻上,夏、商、周三代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到了西周,随着周礼的确立,婚姻制度逐步细化。除了坚持一夫一妻制以外,还要符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同姓不婚”原则。

《诗·齐风·南山》有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在古时,人们印象里媒人是沟通男女双方的唯一媒介,"男女双方非媒不知名",这成为为中国古代婚姻的通例,这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同姓不婚,即同一姓之男女不相嫁娶,是周民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的规定,后来成为婚姻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确立了这一婚姻制度,出于伦理和生理两方面的考虑。如《国语·晋语四》所说: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也记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认为同姓通婚将影响种族的繁衍和后代的素质。古时大多把同姓看成血亲,因此把同姓成婚与至亲、嫡亲兄弟姐妹通婚等同看待。《通典》一书,就将同姓嫁娶视为兽行,故而当绝。

此外,婚姻的成立,程序上必须符合“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为六礼之首。《礼记.昏义》有云:“纳采者,谓采择之礼,故昏礼下达,纳采用雁也。”就是男方家请媒人去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家备礼前去求婚。纳采礼物用“雁”,其中有两层含义:一是取阴阳往来,妇人从夫之义。所谓雁木落南翔,冰泮北徂。夫为阳,妇为阴,用雁者,取其妇人从夫之义。二是不失时,不失节。雁为候鸟,秋去春来,从不失信。

问名,即男方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名有两种,一为名字之名即女子出生三月时所命之名。二为名号之名,即以姓氏为名之类。至于男子之问名,在纳采时先已通报,故问名只问女名而不及男者。问名礼物仍用雁。礼序为“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如初礼”。问名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防止同姓近亲婚姻;二是利用问名得来的生辰年月日,占卜当事人之婚姻是否适宜。

纳吉,就是男方家卜得吉兆后,备礼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亦称纳币,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

“纳吉”和“纳征”,这两项礼目往往并在一起进行。这是订婚的主要手续,宁波人对此称作“文定”,宁海人称“下定”,也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金,一般都使用实物和代金。宁波习俗按女方当事人年纪为依据,一岁用老酒一担,以16岁计,送酒16担。约合48块银元的聘金。有些地方也用稻谷计算的,每岁一担稻谷,价值与老酒差不多。这一礼目中双方都用红绿描金书帖,也叫“龙凤书帖”。帖上写的都是一些吉利话,但有一定的程式,男方写“素仰壶范,久钦四德,千金一诺,光生蓬壁”;女方回帖则写:“一枝幸附,三生契合,七襄愧极,九如庆祝”等话。

请期,就是男家择定婚期,备礼告知女方家,求其同意。“请吉日将迎亲,谓成礼也”,即近代意义上的择日。《礼仪.士昏礼》云“: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男家通过卜问神灵,确定了娶亲吉日后,即派人告之女家,征求女家的意见。

亲迎为六礼最后一道程序,即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新娘。亲迎意义有二:一则表现由从妻居制向从夫居制转变以后,母系风俗的传承。男子亲自去女家迎接新娘,表现出对女子的尊重。但同时,它也含有从夫居这一婚制的到来是不可扭转的事实,表现出男子要求从夫居的强烈愿望。

亲迎被看成是夫妻关系是否完全确立的基本依据。凡未亲迎而夫死,女可以改嫁。然而一旦举行了亲迎之礼后而夫死,按礼俗规定,新妇就只能认命“,从一而终”了。

六礼已毕,只意味着完成了成妻之礼,还须在次日完成“谒舅姑”,即成妇之礼;若公婆已故,则于三月后至家庙参拜公婆神位,称“庙见”。之后,婚礼就宣告完成,婚姻关系也最终成立。

同时,关于婚姻的解除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同婚姻的缔结一样,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据史籍记载,西周婚姻的解除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被称为“七出三不去”。

七出,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所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七出一词要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内容如下:

一、“不顺父母”,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逆德”,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二、“无子”,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世”,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以《唐律》为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疏议据此认为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随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渐成熟,真正是以无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为减少。

三、“淫”,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也就是认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四、“妒”,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五、“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虽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六、“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表示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七、“窃盗”,指妻子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即存有私房钱。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三不去,则是因为七出所包涵的范围甚广,可资夫家利用为藉口的可能甚大,因此又中订立了三不去,用以保障妻子不被任意休掉来保障婚姻的稳定。三不去指:

一、有所娶无所归,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二、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三、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但后来发达富贵了。

在这三种情形下,即使是妻子符合于七出的条件,丈夫也不能任意要求离婚。

七出在古代中国,代表了一种在婚姻制度中,一方面防止婚姻任意被结束,但另一方面却同时能保障丈夫及其家庭的利益的规定。这规定使得在婚姻关系中,妻子一方处于弱势,丈夫一方能较主动地决定婚姻的延续与否。但另一方面,对于传统中国原本就处于弱势,难以独立生存于社会的妻子来说,七出的规定也最低限度地保障她不至于因丈夫个人的好恶喜好,而任意被抛弃。除此之外,在一些案例中,由于受到丈夫欺虐的妻子缺乏主动要求离婚的手段,同情妻子的地方官员,会以七出的法律来要求双方离婚,使妻子能脱离恶夫。

“七去三不去”制度因法律继承性为以后的历代封建统治者沿袭,为封建宗法制服务并具有极大随意性,离婚主动权完全控制在男方,女方无任何自由可言。

但是与自身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丈夫在封建家长制束缚下亦无离婚自由权。“子甚宜(喜爱) 其妻,父母不说() ,;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是我,子行失妇之礼焉,终身不衰”,离婚权实质上操纵于男方家长手中,男女双方只得听任其摆布。《孔雀东南飞》中,焦仲卿不愿刘兰芝离开焦家,但是在焦母的坚持之下,刘兰芝依然被休,充分地体现了这种封建家长制的弊端。

这一法律制度影响极为深远,以至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有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文/刘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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