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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权”出台应该考虑的几个客观情况

(2019-10-03 09:45:15)

“惩戒权”出台应该考虑的几个客观情况

“惩戒权”出台应该考虑的几个客观情况

8月1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教育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正在研究制定教师惩戒权具体的实施细则,将尽快出台。

希望该细则的出台不要片面求“快”,而应慎之又慎、审之又审,稍慢一点也无妨。

为什么呢?因为有几个客观情况必须考虑。

首先,从程序来看,实施细则的制定很容易忽略学生的声音。“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对象是学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更具体地说,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他们不仅未满18周岁,而且一般而言大都在16周岁以下,在法律制定程序中发声的机会不多,因为未满18周岁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选举法,也不会被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所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声音到达国家权力机关是经过传导的,不是直接发出的,因而是极其微弱且容易被忽视的。

其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是弱势的。这种弱势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经济地位的弱势。他们经济上不独立,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没有谋生的技能和时间,是“寄父母之篱下,仰家长之鼻息”,其自尊心是脆弱的,自信心是微小的。二是智力和体力上的弱势。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其智力和体力都在发育阶段,在智力上容易被家长和教师“碾压”,学生们往往有口难言、辩之难胜,一些难言之隐还会“隐”而不发;在体力上也不如家长和教师,易于被“打压”。再赋予“教师惩戒权”,如果该权力过大或者过宽过泛,会不会造成学生权利与教师权力的失衡?需要重视。

再次,学生之所以是学生,之所以被教育,就是因为其思想、道德观念、行为方式都还处在养成阶段,容易出现偏差,应该把学生中出现顶撞老师、不听训导等情况看成一种“正常状态”。“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如果稍有不当,容易引发学生的对立情绪,造成师生关系的紧张,因而在细则制定时,要严格防止“教师惩戒权”的滥用。义务教育法已经赋予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的权力,教师应该更加注重提高批评教育的技巧和水平,充分用好用活这种批评教育的权力,要防止学校将重心放在“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上。

最后,应充分认识到教育,尤其是义务阶段教育的高度复杂性,“教师惩戒权”绝对不是一招致胜的法宝。家长不应忽略言传身教,不能只管吃和住,而将教育的责任统统推给学校;学校也不能大包大揽,将本该交给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调整的行为管起来,或者对本需要心理疏导、治疗的学生也动用“惩戒”手段,更不能将本来通过耐心细致的批评教育或者“略施小计”就能让学生心悦诚服的行为诉诸“惩戒”。

鉴于上述这些原因,希望教育部在研究制定教师惩戒权的实施细则时,充分尊重教育规律,充分研究文明教育趋势,充分听取学生意见,充分保障学生权益,让学生真正健康、快乐成长,不因曾遭受惩戒而蒙上年少时的阴影。

一百多年前,绍兴城中最严厉的书塾三味书屋里有一位老先生,“他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普通总不过瞪几眼,大声道:‘读书!’”,希望未来的鲁迅们也有这样美好的回忆。

(文章刊发于《人民之友》201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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