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4-10-24 19:02:22)
标签: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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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三章
第九条
第十条
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加强德育、语文、历史教科书选用工作统筹,其他学科教科书,义务教育每个学科要选用三种版本以上(含三种),普通高中每个学科要选用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特殊情况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如需更换教科书版本,应当从起始年级开始,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
第十三条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
(三)与教育部审定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
第十四条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
(三)选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科书的;
(四)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第五章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