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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

(2011-03-04 06:42:14)
标签:

山东省

学前教育

普及计划

教育

分类: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山东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

 

主要任务

建立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到2015年,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75%,经济发达地区达到85%以上;公办及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在园幼儿达到总数的70%7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政策措施

(一)明确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要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省、市统筹,以县级为主,县、乡两级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省、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幼儿园规划布局、审批注册,负责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生均公用经费筹措,负责各类幼儿园常规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责任,负责筹措经费,建设区域内中心幼儿园、社区幼儿园,扶持村集体办园,改善办园条件。

(二)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以政府投入为主发展学前教育。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学前教育。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各级政府要确保公办幼儿园建设及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城市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幼儿园以及民办幼儿园予以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从2011年起,省、市财政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农村及经济薄弱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培训园长和教师等。

(三)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经费,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每个乡镇至少要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设分园。2013年,全部乡镇中心幼儿园要通过省级认定。县、乡(镇)政府要将幼儿园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一村(社区)一园”或者“5000人口、< xmlnamespace prefix ="st1" ns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1.5公里服务半径”的原则建设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乡村闲置公共资源应主要用于举办幼儿园。有条件的学校可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幼儿园。

(四)积极发展城市学前教育

加强城市居民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建设城市幼儿园。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民区规划不予审批,确保新建居民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幼儿园建成后,无偿交给当地教育部门作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管理使用。

(五)大力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今后510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标准化建设年度计划。对达不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的幼儿园进行改造,逐步使全省所有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六)大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省定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等人员均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公办幼儿园新增教师根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教师经过培训后可转岗到幼儿园任职。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落实培训基地和经费,每五年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

(七)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建立健全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体系。将公办幼儿教师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体系。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可参照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标准,保障教师工资按标准及时发放,逐步实现与公办幼儿教师同工同酬。切实解决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

(八)强化学前教育规范管理

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及年检制度。对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定期组织年检并实行分类管理。对未经审批和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予以取缔。配足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及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严防儿童伤害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建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社区、家庭的沟通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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