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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当第二个许霆,有办法吗?

(2008-05-22 23:09:33)
标签:

原物

投资股市

债权

法律概念

杂谈

分类: 引用案例分析

20、在某大型外资企业工作的高某领工资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上多出3万元,他将其中1万5千元借给同事冯某,并约定利息800元。其余的钱则投资股市。后来经单位查数揭发此事,主要原因在于会计工作人员疏忽大意,于是要求高某主动返还。而高某也总算识时务、经“坦白交待”之下,单位已初步掌握到高某借给冯某的钱到期未还,至于投入股市的资金已赢利5000元。高某说他不想当第二个许霆,现问:他应向单位返还多少钱?

    答:高某询问的是关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他因会计人员粗心大意而多领的3万元款项,明显属于无合法依据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产生的孳息。而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在这里很有必要向读者介绍一下孳息的法律概念,它是指原物的通常利用方式从该物中产生的收益,它又分天然孳息(基于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和法定孳息(基于与原物有关的法律关系而产生)。本案中,高某将1万5千元出借而约定的800元利息债权,属于该1万5千元的法定孳息,而将其余资金投资股市的收益则不属于孳息。因此,高某应当向单位返还最初获得的3万元不当得利本金再加800元债权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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