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

(2008-05-13 00:30:59)
标签:

法律

仲裁裁决

仲裁协议

约定仲裁

货物买卖合同

教育

分类: 引用案例分析

6、形公司和祖与占公司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仲裁为双方解决争议的方式。后来双方由于货物质量发生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形公司向有管辖权的祖与占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作为被申请人的祖与占公司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裁定不予执行。形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祖与占公司又向本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问:祖与占公司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答:根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受理。”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祖与占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但受理后,形公司只要提供了生效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书,人民法院即可直接驳回祖与占公司的申请,无须经过审理程序。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