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胜诉
(2009-08-14 14: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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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王伊二审胜诉母仪天下加油优雅牟氏庄园杂谈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伊,女,汉族,职业编剧。
委托代理人葛小鹰,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淮兵,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栖霞市文化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市府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林德义,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亮,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栖霞市文化局原审诉称:本案双方于2007年7月2日签订《编剧合同书》,栖霞市文化局委托王伊在2007年8月30日前完成电视连续剧《牟氏庄园》(以下简称《牟》剧)的策划、统筹等相关工作。由于王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作,延误了电视剧的开机时间,给栖霞市文化局造成了经济损失,栖霞市文化局为此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所签钉的《编剧合同书》、王伊返还合同款87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50000元.
王伊原审答辩并反诉称:王伊在合同期限内交付了剧本,完厂成了合同约定义务,栖霞市文化局应当支付全部的合同价款,并按照电视剧最终剪辑的集数支付多出部分的报酬。在合同期满后,根据北京水柔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柔风公司)的要求,王伊继续从事剧本的相关编剧工作,并于2007年10月7日前交付最终修改的剧本,栖霞市文化局应对王伊的上述劳动支付报酬。王伊请求法院判令栖霞市文化局继续履行《编剧合同书》、支付拖欠的稿酬102500元及延付利息、支付2007年8月30日之后的剧本统筹工作报酬92500元及延付利息、纠正电视剧的署名并承担合理诉讼支出30000的元。
……
本院认为:栖霞市文化局与王伊签订的《编剧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
依据《编剧合同书》的约定,王伊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是在2007年7月10日至2007年8月30日期间全程参与《牟》剧25集分场讨论及最后的剧本统筹;栖霞市文化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是按照每集5000元的标准向王伊支付稿酬,并按照最终剪接版本向王伊另行支付25集以外集数的稿酬,同时向王伊承诺其享有《牟》剧电视台播出版本第二编剧署名权、文学统筹署名权以及其他所有衍生产品的第一编剧署名权和文学统筹的署名权。
依据栖霞市文化局与水柔风公司签订一的《电视剧赞助拍摄协议》以及双方于2007年6月25日签订的协议内容,栖霞市文化局负责对《牟》剧原剧本进行修改,并承担剧本修改的全部费用。之后,双方再次就《牟》剧剧本修改垫资一事签订《资金垫付协议书》,水柔风公司认可栖霞市文化局委托编剧王伊、林密、王翊春、谭景泉对剧本进行进一步的创作和改编,王伊对25集剧本进行统稿,且水柔风公司同意替栖霞市文化局垫付剧本修改费。水柔风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情况说明中亦明确指出,该公司制片人叶新萍和导演李建新亲自主持,与栖霞市文化局聘请的王伊、林密、王翊春、谭景泉共同对剧本修改进行分场讨论。由此反映出,水柔凤公司直接参与了《牟》剧剧本的修改工作,并得到了栖霞市文化局的认可。王伊在履行其与栖霞市文化局之间的合同义务时,与她直接联系的人员均是水柔风公司的工作人员,栖霞市文化局在合同覆行期限内对此并末提出异议。据此,本院认为,水柔凤公司系代替栖霞市文化局履行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王伊在从事剧本的分场讨论及统筹工作时与水柔风公司之间所为的全部行为均系其履行《编剧合同书》合同义务的行为,其向水柔风公司的工作人员交付剧本的行为等同于向栖霞市文化局交付剧本。原审法院认定王伊向水柔风公司的工作入员交付剧本的行为不能视为其向栖霞市文化局交付,与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伊于2007年8月26日将第12集、第19一25集的《牟》剧剧本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水柔风公司的工作人员,即该剧的制片人及导演,说明王伊在8月26日前一直在履行分场讨论及剧本统筹的合同义务;根据《编剧合同书》的约定,现王伊已经取得了前三笔稿酬,证明王伊履行了《牟》剧全部25集的分场讨论工作。
关于王伊是否在合同约定的2007年8月30日前完成了剧本统筹工作的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对此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由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即王伊承担。依据王伊2007几年8月26日电子邮件的记载,截止到当日,王伊尚未完成《牟》剧剧本第12集、第19一卫5集的统筹工作。电视剧《牟氏庄园》的DVD光盘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片头署名的剧本改编是林密、王翊春、谭景泉,该署名方式说明电视剧的制作方认可该剧拍摄所依据的剧本是林密等三人改编完成的,由于林密等三位编剧所改编的剧本是在王伊进行的分场讨论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且该三位编剧亦是将创作完成的剧本交给王伊统筹,说明王伊已经实际完成了最后的剧本统筹工作,故其有权要求栖霞市文化局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但由于王伊未能证明其完成全部剧本统筹的时间符合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王伊担任统筹的涉案剧本最终交付使用,王伊在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应获得相应的约定稿酬。本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剩余稿酬的给付数额予以酌减。
栖霞市文化局与王伊签订的《编剧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如最终剪接版本超出25集,所超出集数,栖霞市文化局应按照单集5000元的价格标准向王伊补足全款。依据王伊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电视剧《牟氏庄园》DVD光盘,该部电视剧共35集,故栖霞市文化局应依照合同约定向王伊支付超出集数的稿酬。由于王伊认可,已经公开发行的《牟》剧虽在其统筹的25集剧本的基础上形成,但所增加剧集中个别人物及部分情节与原剧本并不一致,故在考虑电视剧版本已增加新的创作内容的基础上,本院酌情确定栖霞市文化局就超出集数应向王伊支付的稿酬数额。
栖霞市文化局在合同中对王伊在电视剧中的编剧署名权作出了承诺,现《牟》剧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署名方式不符合上述约定。对此,栖霞市文化局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涉案电视剧上署名的出品方是电视剧的权利人,栖霞市文化局不是《牟》剧的出品单位,故王伊要求栖霞市文化局按照合同约定纠正电视剧署名方式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伊可依据其相应的权利另行生张。
本案为合同之诉,已综考虑合同未依约履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故对王伊提出的由栖霞市文化局承担其合理诉讼支出的单独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定,王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栖霞市文化局应支付相应对价,并据此判决驳回栖霆市文化局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王伊提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08 )东民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驳回栖霞市文化局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王伊的反诉请求;
三、栖霞市文化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伊稿酬六万元;
四、驳回王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355元,减半收取3177.
5元,由栖霞市文化局负担(已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337.5元,由栖霞市文化局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王伊负担837.5(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由栖霞市文化局负担2000(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王伊负担950元(己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